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住房分配货币化及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度第七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4年10月22日
云和县住房分配货币化及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有关具体政策意见、《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1999]106号)、《云和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房改[1999]8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和县住房补贴的筹集、提取、发放、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途径和有效形式,要依法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没有按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缴交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提高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掌握在10%左右。
三、住房补贴的形式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分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形式。
(一)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次月起,本人和单位除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单位应按月再发给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补贴,一并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二)对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
(三)对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四、住房补贴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本人工资的8%计发,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基数与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相同。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我县上一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50%×补贴比例33%×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
上一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经测算一次性住房补贴为145元/m2。
(三)工龄住房补贴: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0.6 %×该职工94年底前的实际工龄×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
工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每年工龄为3.4元/m2。
五、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普通干部、 职工70 m2;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知识分子80 m2;处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知识分子90 m2;地厅级干部和正高级职称知识分子120 m2。以上均指建筑面积,且已包含规定的阳台面积。
职工的职级以申领住房补贴当年的职级为准,如有职务变动,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务标准核发住房公积金补贴或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
原没有职务的离休干部职级按科级标准确定。
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可按面积差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
职工过去购买公房时,执行的面积标准低于现在发放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当时对超过面积标准部分是按商品房价或市场价计价付款的,可申领补差。
六、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云和县城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党政机关、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或离退休(含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职工中,无房户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领,使用住房补贴。
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无房职工( 含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或未婚职工本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购买过公有住房;
2、未租赁公有住房或已退出;
3、未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含未经房改办审批的);
4、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5、在公房拆迁时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未享受过货币安置;
6、领取建房费不足享受面积标准;
7、省、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及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规定分别计提和发放( 省另有规定除外)。
八、已领取住房困难补助费(包括住房修缮、扩建、新建住房补助费、易地安家补助费)的离休(含异地安置)、退休干部享受住房补贴按以下方式办理:
原已领取住房困难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 把补助费折算成已享受的住房优惠面积,如折算后的住房优惠面积未达到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差额申领住房补贴。
住房困难补助费折算成住房优惠面积的办法是:已领取的住房困难补助费金额,除以领费当年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价再除以33%。
九、职工申请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应满20年工龄。工龄未满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职工与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并在职工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职工不满20年离开原单位的,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未婚职工申领的,须达到晚婚年龄。
十、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向所在单位按规定申领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将计发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
(一)职工家庭购(建)住房的,在签订购(建)房合同并已有首付部分房款的,可申领、划转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
(二)职工离退休后(包括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不再购( 建)住房的,在办理离退休、出国出境手续后, 可申请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
(三)职工调离本县的,在办理调离手续的次月,所在单位应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存入该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个人帐户。
(四)1999年1月1日后,职工亡故的,按其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五)职工在本县内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单位按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提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存入该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个人帐户。不足20年差额部分由调入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继续计提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至累计满20年为止。
(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按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提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并存入该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个人帐户。
(七)单位在资金许可的前提下,对符合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而不购建住房的职工,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可将一次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存入该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个人帐户。
十一、住房补贴按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轮候制”。按以下顺序发放住房补贴。
(一)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无房职工购房的;
(三)调离本单位、出国出境及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单位规定的其他优先发放对象;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
2004年住房补贴对象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职人员住房补贴2005年以后再予以确定。
十二、申领住房补贴的程序
职工申领和单位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条件时,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购(建)房合同协议、离退休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审查。单位受理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表中个人所填内容和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初步核定住房补贴额。其中工龄住房补贴额的审核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劳动工资部门签署相关审核意见。单位审核后,将职工的工龄、已享受实物分房、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张榜公布十天,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上报审批。单位将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住房办);住房办根据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 额度等进行审批。凡符合规定条件者,由单位编制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汇总表附个人审批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上报住房补贴资金预算和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补贴资金列支渠道。
(四)资金划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由县财政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根据核准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或列支渠道,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全额划转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个人帐户。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应按批准的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和列支渠道,将属于职工所有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全额缴存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由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从该单位住房资金中直接划转,记入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个人帐户。
(五)补贴提取。提取住房补贴用于购(建)住房的,由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转帐方式直接支付售(建)房单位,并监督使用,不得提取现金。
职工离退休、亡故等,其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给予一次性兑现提取。
职工调动工作、终止劳动关系等,其住房补贴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十三、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补贴审批表,经单位核实,报县住房办审批后,连同该职工按月正常缴存部分一起向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申报和开户手续,按月缴存。
十四、住房补贴资金列支渠道和管理
(一)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渠道列支:
1、住房公积金补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2、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或企业住房周转金、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安排或依照前款规定列支。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依照前两款规定列支住房补贴资金,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补贴资金预算审批程序,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增拨或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二)住房补贴资金在县财政拨付、核准列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后,纳入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单位住房资金专户,分别按单位住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使用。
十五、职工工资水平较高企业( 包括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可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职工工资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相近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放住房补贴;经济困难的企业,经职代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住房补贴可逐步实行,也可以降低补贴比例,补贴面积标准或规定补贴限额;亏损的企业经职代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可以暂缓实行住房补贴。
十六、企事业单位已试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报县住房办审批后方可继续执行。
十七、本实施细则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