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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和县房改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8]47号
2008-02-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云和县房改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7月23日 
            云和县房改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房改进程,加强房改房进入市场流通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房改房进入市场流通管理。
  第三条  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房改房进入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房改房是指:
  (一)按照《云和县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综合价或成本价购买的住房;
  (二)国家给优惠政策,出售给个人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国家扶持、单位补贴、个人集资建造的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五条  房改房进入市场的形式包括转让、出租、交换、抵押。
  第六条  房改房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转让外,以下二类暂不允许进入市场:
  第一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购买或集资建造的超标准的房改房。
  第二类:违反规定一户购买两套以上的房改房和既租住公房又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
  第七条  房改房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八条  房改房转让时,必须由房改房所有人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再按私房交易程序办理成本价格申报、价格评估和产权过户手续。
  第九条  房改房转让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机关工作区,企业生产区院内的房改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二)转让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必须先按进入市场当年售房政策补交房款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进入市场。
  (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与原售房单位有约定的,应遵守约定。
  第十条  房改房转让,应按规定缴纳下列税费:
  (一)土地收益金。具体标准和收缴办法按《云和县房改房进入市场土地收益金收取暂行办法》执行。土地收益金由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取,上缴县财政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等,按私房买卖的规定缴纳。缴纳方式实行综合税率,综合税率为5.45%,向出售一方征收;
  (三)契税。按成本价3%计征,由买方缴纳;
  (四)印花税。按私房买卖的规定交纳;
  (五)交易管理费。按规定的标准减半缴纳。
  第十一条  职工、居民转让拥有完全产权的房改房,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二条  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应事先征得原建(售)房单位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原建(售)房单位在优先租赁权。租金收入在扣除税费后的净收益,个人只能得所占比例部分,其余部分应交给原建房或售房单位,纳入单位住房基金。房改房出租方还应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金。原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交缴的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仍留存维修基金管理机构,随房转移、使用。
  第十三条  房改房相互交换,房改房与私房交换,均按私房换房对待,房改房出让方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补交土地收益金。超过价值相等部分,还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交纳税费。
  第十四条  个人以房改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换商品住宅自住的,及个人出售房改房后一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均按换房对待。商品房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计价,房改房按市场评估价格计价。如房改房价值超过商品房价值的,超过部分按本办法第十条交纳税费;如商品房价值超过房改房价值的,超过部分,按出售商品房规定交纳税费。房改房转让方还应按评估价格补交土地收益金。
  第十五条  个人以房改房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城建厅、人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转发该通知的贯彻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将房改房出售、交换以后,不得再享受分配、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不得再享受与住房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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