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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云和县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1995)84号
2008-02-02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据《云和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我县制定了《云和县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政策,现予以颁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1995年11月28日 
云和县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基金的足额归集和合理使用,根据《云和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基金是指出售公有住房所得的资金、公积金、其他住房基金,以及住房基金使用中增值的资金,由城市、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组成。
  第三条  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城市住房基金来源
   1、财政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投资、维修和管理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资金;
   2、住房统筹收入(各类单位统筹上交比例,按省财政厅与省房改办规定
理);
   3、发行住房建设债券资金收入;
   4、住房基金利息收入、经营净收入;
   5、其他住房基金收入。
  (二)单位住房基金来源
  1、 各单位按原来渠道列支的公有住房建设、维修资金;
  2、 单位自管公房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或修购基金;
  3、 单位自管公房出售、出租收入(扣除有关规定上交城市住房基金和提
维修基金);
  4、 单位出租自管公房收取的住房建设基金(含租赁保证金);
  5、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分别从留利、创收净收入中按5%—10%的比例提
取的住房基金;
  6、 经县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和国家预算中列支的住房补贴资金;
  7、 住房基金利息收入;
  8、 其他住房基金。
 (三)个人住房基金来源
  1、 公积金。个人缴存的和单位提供的全部归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
  2、 其他住房基金。
  第四条  住房资金的使用
  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住房生产、维修和管理。
 (一) 城市住房基金的使用
  1、用于新建、改建和购买住房;
  2、住房困难户、危旧房改造等;
  3、归还住房建设资金和建房贷款;
  4、发放住房专项贷款;
  5、用于房改的其他支出。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
   1、用于新建、改建和购买住房;
   2、用于支付本单位职工公积金;
   3、归还购建房贷款;
   4、归还单位自管公房到期的住房建设资金(含租赁保证金);
   5、用于房改其他支出。
  (三)个人住房基金的使用
   1、用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和归还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
   2、支付职工自住住房、私房的翻建和大修理费用;
  3、除职工公积金以外的其他住房基金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五条  住房基金的管理
  (一)云和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住房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住房基金的管理,同时加强对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和房信部财务管理和监督。
  (三)住房基金按其来源渠道,分别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单位住房基金作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公积金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管理。
  (四)凡本县房改范围内,具有独立核算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均按规定在房地产信贷部设立“单位住房基金”、“公积金”两个帐户,作为“中心”专户的分支户。
  (五)城市住房基金的管理
  1、城市住房基金,经核定划转后,存入财政在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
  2、城市住房基金可按不同来源归集到财政专户;
  (1)凡财政拨款,直接拨城市住房基金专户;
  (2)单位统筹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的资金,按省规定比例由单位直接交城市住房基金专户;
  (3)城市住房基金使用的预算决算,根据房改工作计划由财政部门会同房改办统一编制,报请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
  1、单位住房基金管理,根据省政府(1994)57号令进行管理,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统一由“中心”负责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2、单位住房基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3、凡属单位住房基金来源的各项资金,经核定划转后,一律存入“中心”在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户,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资金所有权不变,专项使用;
  4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一律由“中心”会同房改办审批。
  (七)个人住房资金管理
  1、公积金属于社会性个人所有的资金,应由“中心”与房改办统一归集、营运和管理。各单位缴交的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和单位提供的公积金,由单位直接交“中心”公积金专户,“中心”接单位建帐,单位和房信部按职工个人设立公积金帐户,核算职工个人公积金的缴交、支取、转帐等;
  2、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3、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住房、私房翻建、大修理。直系亲属中公积金可互相使用,但需须经本人同意和“中心”批准后,房地产信贷部方可支付。住房的内部装修、房屋养护、住房租金和缴存公房租赁保证金等费用不得用公积金支付。
第六条  住房基金的金融管理
  1、住房基金是县政府的专项基金,由政府统一使用。住房基金要通过银行融通增值,由“中心”将存款总额的10%。月息为基数,随着国家利率升降作相应调整;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由“中心”与单位结算,个人公积金的利息由“中心”委托房信部支付;
  2、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办理全县住房资金筹集、融通和信贷结算,同时对住房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使用,房信部通过开展购建房储蓄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经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后,用于支持单位和个人的住房专项贷款及发放与房地产相关的临时周转贷款;
  3、房地产信贷部按批准的章程规定,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就地完税的管理体制;
  4、各专业银行应及时将单位的住房资金划转房地产信贷部,不得扣压;
  5、房地产信贷部是受政府委托,专门办理有关住房生产、消费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信贷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接受房改办和“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月)向“中心”、房改办报送有关报表;
  6、关于各专业银行房信部承担房改金融业务分工问题。根据政办纪要(1993)17号,原工行、建行两家房信部分工明确,不作调整,新成立的农行房信部业务范围为以下(不包括云和镇和原房改已作分工的住房基金)的各项住房基金。
  第七条  住房制度改革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不得因此而调整现行财政体制和企业承包任务。
  第八条  县计划、财政、银行、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要在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住房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的管理工作,推动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第九条  部、省、地属单位,外地驻云单位住房资金的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原云政(1993)112号《云和县集资合作建房暂行办法》和《云和县住房基金雉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和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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