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2月24日
云和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年流动人口,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8—49周岁之间的育龄人员:
(一)具有本县户籍但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的;不具有本县户籍但进入本县行政区域的;
(二)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本细则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是指成年流动人口中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须遵循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 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公安、人劳社保、民政、建设、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 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予以登记;
(三)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并通报有关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 组织有关单位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五) 对负有成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配合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 受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七)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八) 国家、省、市和本县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一)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 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下称《婚育证明》),及时与现居住地进行信息联系;
(三) 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四) 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五) 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反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成年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六)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七) 国家、省、市和本县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已婚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时与户籍所在村(社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落实长效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第九条 以单位名义(所指单位包括全民、集体、私营、个体)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前,组织单位应当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明确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外出已婚育龄人员重点对象跟踪管理制度,建立一般对象和重点对象管理档案,一般对象按常规办法管理,重点对象由驻村干部、村两委,村计生服务员实行跟踪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外来已婚育龄人员,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并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二)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对逾期仍未补办和查验《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由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管理和服务范围,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外来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外来育龄妇女档案,督促外来育龄人员及时交验《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各种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 与成年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必须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得益谁管理原则,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 对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进行登记,建立流动人口档案。
(三) 协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情况的处理。
禁止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
第十五条 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在出租或出借房屋时,与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承租人及时交验《婚育证明》,并及时向社区,村民委员会提供租(借)住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的孕妇进行孕期检查或者分娩前,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对没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对经查属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列入乡(镇)、相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流动人口生育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依法制定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第9号令《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