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3年12月10日
云和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实施《云和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切实减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实际困难,加快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促进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云和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和使用
第二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1、县财政每年固定补助;
2、从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按总额的10%提取;
3、公益金利息收入;
4、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范围
1、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的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至三级标准》),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家庭。
2、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发生意外伤残而导致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3、云政办发〔2003〕62号文件第十四条款中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 公益金补助标准
1、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项“独生子女死亡”规定条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母亲在年满50周岁后(含50周岁),每年给予一次性500元的补助。
2、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规定条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母亲在年满50周岁后(含50周岁),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三、二、一级鉴定标准,每年一次性分别给予200元、300元、400元的补助。
3、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2项规定条件的每年一次性给予200—500元补助。
4、执行云政办发〔2003〕62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其它补助。
5、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第三章 公益金审批和发放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办事处计生办领取填写《云和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初审后,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在填报《云和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时,需附县有关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云和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拟批准的,经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公示五日无异议,予以批准并执行。
第八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第四章 公益金管理
第九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设计生局),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公益金的账户设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账号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社会各界资助。
第十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制度。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要规范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 公益金收支实行公开制度,设立政务、财务公开专栏,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已经领取公益金补助的家庭,如发生领养或再生育行为,各乡镇(社区)计生办负责及时报告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并由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取消其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