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县政府2003年度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7月9日
云和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入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具有本县户籍的公民和本县区域内的各有关单位。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确保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必须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评比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等级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各乡镇、各部门年终考核计划生育率未达标或出现非政策性多胎生育的,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先进集体评比资格,取消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当年度先进个人评比资格。
第七条 实行“黄牌警告”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年终考核发现有下列问题二项(含)以上者,实行“黄牌警告”:
(一) 瞒报或漏报计划外生育出生人数,统计误差率突破指标的;
(二) 综合避孕节育率低于90%的;
(三) 年查环查孕少于二次或虚报查环率的;
(四) 违反依法行政程序,经调查核实的;
(五) 对本部门和下属单位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二个月内不做出处理或处理不力的。
第八条 实行领导任期“责任追究”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一) 为了考核达标,瞒报本年度内计划外出生人数;
(二) 瞒报非政策性多胎出生人数;
(三) 对已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不主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敷衍处置,错失良机,造成计划外生育;
(四)不正确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擅自变更标准或擅自开政策小口,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具体规定如下:
(一)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摘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二) 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三) 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四) 确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等客观原因造成非意愿妊娠,而进行人工流产的由手术单位开据证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给予节育手术休息假:人流吸引术休息十四天;钳刮手术休息二十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四十天。
(五) 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照顾者,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给予七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
故意不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等主观原因导致怀孕流、引产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第十条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手术后再次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一次性发给500元的补助费:女方带环怀孕并自觉终止妊娠的,一次性发给100元的补助费。
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非法同居而导致流、引产的费用自理。
第十—奈 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 凭领取《独女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二) 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生只生育—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给予一次性500元的奖励。若要求再生育的,应先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金后,再予以二孩生育审批。
(三) 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时、可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山林,时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四) 农村信用社对信誉较好的有偿贷能力的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女儿户结扎证明的,发给《农民信用贷款证》,在受信额度内,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岁止,凭《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或《下岗证》,每年发给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三条 独生子女高考成绩名列全县前三名,并被高校正式录取,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录取通知书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学金”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并发症治疗,再生复通术,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农村居民和城镇夫妻失业人员领取〈独女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级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补助和奖励等,公益金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掌握使用,年终按照各部门、各乡镇的实际预支情况,经县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 国家公务员(含招聘干部),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出现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或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处分。
(二) 国家公务员(含招聘干部),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多生一胎的,男女双方一律开除公职、辞退或终止合同.辞退的,不发辞退补助费。
(三) 国家公务员(含招聘干部)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多生一胎的,责成所在单位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一切待遇。
(四) 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后,为逃避计划生育,擅离工作岗位十五天以上的, 男女双方一律开除公职、辞退或终止合同.
(五)农村居民家庭三年内不予审批宅基地,多生子女及非法领养子女,不得享受村级集体经济分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五日县人民政府通过的《云和县实施<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