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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云和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云和县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49号
2008-02-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爱卫办制定的《云和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云和县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5月14日

          

云和县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和县城区灭鼠、灭蚊、灭蟑螂(以下简称除“四害”)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控制“四害”密度,不断提高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规章的要求,结合县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和县城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城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商店及工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区,应积极宣传除“四害”知识及管理规定,增强人民群众的除“四害”意识,树立“人人除‘四害’,家家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四条  凡县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除“四害”的义务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县城各部门、单位、住户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定期动用化学、物理等方法除“四害”。易招致或有利于“四害”孳生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范和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

    第六条  各单位、住户的室内外环境的“四害”控制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灭鼠标准

    1、粉迹法鼠密度阳性率不超过3%;

    2、房间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阳性率不超过2%;

    3、重点单位、场所(粮食、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饮食饭店、宾馆、旅社、农贸市场、酿造、屠宰场所、医院、车站,单位食堂等。下同)的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4、外环境(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点、站公园绿地河道、公路两侧、单位、住宅院内空地等)2000米长度中(查宽度约5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单位、住宅内外环境各类存、积水中、蚊幼、孑孓阳性率不超过3%;

    2、各类大、中型水体用500ml水勺采集法,蚊幼、阳性率不超过3%,并且阳性与内蚊幼及孑孓平均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废品、轮胎、缸罐堆放处,建筑工地等)白开人诱30分钟,平均每人次被叮咬或捕蚊数不超过1只(次)。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有蝇房间平均不超过3只,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

    3、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各类室内外垃圾容器垃圾运输车辆、厕所的蝇蛆、蝇蛹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1、有蟑螂房间的比例不超过3%,阳性房间的蟑螂平均不超过5只;

    2、有活蟑螂卵荚房间的比例不超过2%,阳性房间的活卵荚数平均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死蟑螂等蟑迹的房间比例不超过5%;

    第七条  县城建设过程中的规划、设计、施工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形成新的“四害”孳生地。建城区范围内不得有露天粪缸。对各类旱厕应进行改造。对原各住宅垃圾道应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封闭。

    第八条  除“四害”工作按下列职责分工:

    1、河道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2、公厕、贮粪池由环卫部门负责;

    3、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及环卫部门负责清运管理的各类垃圾箱、坑、桶、通道等由环卫部门负责;居(村)委会管理的垃圾箱、桶、通道等由当地街道、居(村)委会负责;

    4、下水道窨进建筑、工地由建筑部门负责;

    5、公园、绿地由园林管理门负责;

    6、公路沿线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

    7、集贸市场由工商部门负责;

    8、除“四害”技术指导、科普宣传、密度监测试验由卫生部门负责;

    9、饮食食品行业单位场所、公共场所单位的除“四害”督查、处罚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

    10、各单位内部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11、各住户由各居住户自行负责;出租户由房产所有者负责。

    第九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并实施检查监督。镇爱卫会办公室承担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各司共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建立除“四害”工作制度,抓好本系统的除“四害”工作,并对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并由县爱卫会统一发给监督证书和证章。

    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1、依据本办法对市区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设立档案;

    2、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各单位、住户开展除“四害”工作;

    3、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除“四害”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卫生城市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纳入各部门、各单位责任制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和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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