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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卫生局等单位关于开展 云和县居民死亡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2000]25号
2008-02-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

县卫生局、公安局、统计局、民政局、计生委制定的《关于开展云和县居民死亡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8月2日

 

关于开展云和县居民死亡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

 

 

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统计局、县民政局、县计生委

(二OO0年七月十九日)

 

死亡监测是对人群中发生的死亡病例(包括死因)进行监测,同时监测人群中的人口变动情况,包括出生、迁入、迁出等,从而掌握人群中人口水平、死亡原因、死因顺位,期寿命和死亡率变化趋势等指标。为掌握我县居民健康水平,分析当地居民的主要卫生问题,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经研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居民死亡监测。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死亡监测协调小组,成员由县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统计局、计生委、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防疫站、妇保所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卫生局局任组长。

(二)成立死亡监测业务指导小组,成员由卫生防疫站、妇保所、县级医院医务科及计划生育指导站等监测业务人员组成,由防疫站分管站长任组长、防病科长任副组长(另发文)。

(三)建立死亡、出生监测报告网络,由卫生防疫站,妇保所,乡镇卫生院防疫、妇幼医师,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医务科医师组成。

二、职责分工

(一)死亡监测协调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支持、配合及人员经费落实。

(二)死亡监测业务指导小组负责死亡监测系统的建立、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

(三)县卫生防疫站负责死亡监测,包括死亡监测系统的组建、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统计分析;检查指导各级医疗单位的死亡报告卡工作,并向妇幼部门收集出生资料和婴儿死亡资料等;每三年组织一次居民出生、死亡漏报率调查。

(四)妇幼部门负责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监测,包括出生监测系统的组建、人员培训、质量控制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每年向县卫生防疫站提供年度活产儿数、婴儿死亡数和死因等资料;并与县卫生防疫站一起开展居民出生、死亡漏报率调查。

(五)各级医疗单位医师负责出生医学记录、死亡医学证明的填写。各医疗单位监测网络人员负责出生检查、核实出生医学记录及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质量,并做好登上报。

(六)殡仪馆要及时将居民死亡情况报告县卫生防疫站,由县防疫站做好登记工作。

(七)统计部门负责向卫生部门提供监测区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包括分性别、年龄的人口资料,出生、死亡资料;公安部门负责向卫生部门提供每年监测区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口资料。

三、监测范围

全县15个乡镇以乡、镇为单位,按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开展监测工作。

四、监测资料的收集

(一)人口资料的收集

2000年利用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2000年11月1日所进行的第五次人口普查),对本地区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人口获得准确的基础资料,2000年后根据监测区每年出生数、死亡数、迁入、迁出数、修正每一年的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的人口数,制定百岁表。

(二)出生资料的收集

1、凡在医疗机构出生者,均由经办医师及时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和《出生登记册》,监测网络人员收集资料,检查核实。

2、在家中或在外地出生的婴儿,由乡(镇)卫生院妇幼医生负责收集、登记,定期与村会计(或居委会主任)、乡村医生、计育部门、公安部门等掌握的出生名单相核对,查漏补缺。

(三)死亡资料的收集

1、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包括门诊、急诊、住院均由经办医师及时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医疗单位监测网络人员定期收集资料,检查核实。

2、在家中死亡的,乡镇监测网络人员通过乡村医生、村会计、居委会、派出所等途径了解,调查核实并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3、凡属意外伤害,非正常死亡者,不论在何地死亡,均由公安等部门查明死因后,由卫生部门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五、监测资料的报告

(一)调查核实填补资料阶段

对2000年1月1日至7月31日的居民死亡、出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认真做好填补居民死亡证明书和出生医学证明,整理好有关资料,各单位于8月底按报告程序上报(见附件)。

(二)常规监测阶段

1、月报:2000年8月1日起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每月将审查整理好的资料按报告程序上报(见附件)。

2、季报:从2000年8月1日至各乡(镇)每季将审查整理好的资料,按报告程序上报(见附件)。

3、年报

(1)次年1月18日前,县妇保所将监测区居民出生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资料输入计算机后向县卫生防疫站报告。

(2)次年1月20日前,县卫生防疫站将经过审查后的死亡资料全部录入计算机,居民出生资料、死亡监测年度总结通过电子邮件磁盘向地区卫生防疫站报告。

六、质量控制

(一)出生、死亡医学证明的质量控制

1、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监测网络人员对死亡证明和出生登记进行审核,保证其完整、准确填写,及时上报卫生防疫站和妇保所。

2、县卫生防疫站、县妇保所对上交的死亡、出生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凡发现缺项,填写不符合规范、逻辑的均应退回,由原单位重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模式填写完整后再上报。

3、对老衰、死因不明者应从流行病学临床等方面通过向死者家属、邻居及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后进行死亡分析推断,要求诊断不明及其他疾病两项合计数少于8%。

(二)防止婴儿出生、死亡的漏报

婴儿出生后,凡是具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运动之一的均视为活产。若短时间内迅即死亡的,即要报出生,又要报死亡。县卫生防疫站在县妇幼保健所配合下,每半年对新生儿出生、死亡情况开展漏报调查,此项工作可以和传染病漏报调查和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三)开展居民出生、死亡漏报调查

县卫生防疫站、县妇保所每三年一次采用《捕捉—标记—再捕捉》的方法,开展居民出生、死亡漏报调查,从中发现漏报的数据。

七、数据整理与分析

县卫生防疫站按疾病和各有关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标准分类编码,使用卫生部下发的死亡管理软件,将死亡个案数据录入计算机,并进行汇总分析,每年上报地区卫生防疫站。县防疫站汇总分析本县人群死亡率,死因顺位,期望寿命等统计资料,完成分析报告后上报县卫生局和市防疫站,同时反馈各乡镇卫生院。

八、工作进度安排

1、制定方案,组织建设、人员培训阶段(7月份)

(1)由县政府成立死亡出生监测协调小组,卫生局成立死亡、出生监测业务指导小组和死亡、出生监测报告网络。

(2)根据地区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云和县居民死亡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3)县卫生局对监测网络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调查核实、填补资料阶段(8月份)

各乡镇、各单位对本辖区2000年1月1日至7月31日死亡的居民和出生活产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死亡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由婴儿监护人凭此记录向县妇保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整理好资料于8月底按规定程序上报。

3、常规监测阶段

8月1日开始按本实施方案要求常规填报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工作进入正常的出生死亡监测阶段。

附件:云和县居民死亡、出生监测工作运行网络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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