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授权委托审批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4年5月8日
云和县授权委托审批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授权委托审批,是指在县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的部门将有关审批事项全权委托窗口审批,部门职能科室不再履行审批手续,只对审批结果进行督查。
二、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委托审批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必须实行授权委托审批。
三、对于授权委托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和窗口签暑《授权委托书》,委托窗口全权办理。
四、授权委托审批是在程序、效率等方面为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更快的服务。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基本条件及各类标准应严格执行,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五、根据工作需要,实行部门行政负责人坐班制或到窗口现场办公制,确保各类事项在窗口办结。
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证照,可预先在空白证照上盖(套印)单位行政公章;其他一律使用审批专用章(即“公章二”)。单位的审批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年审查章、领导签名章等由窗口保管使用。
七、不能授权委托窗口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制订详细的审批流程图,按规定确定每个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和责任人。
八、县行政审批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审批行为负有监督之责,根据“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违反有关审批规定的,严格依法查处。
九、本规定由县行政审批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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