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2]3号)精神,县人民政府经研究,现就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以我县部门转变职能、精简审批事项为重点,探索制度创新,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府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
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今年年底前我县部门审批等事项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再削减三分之一以上,审批时限力争缩短20%,审批环节明显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部分部门实施网上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县行政审批制度。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
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象是县本级所有赋予行政审批权的部门。重点对象是,审批事项多,或直接面向企业的部门,主要有: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局、质量技监局 、卫生局、药品监督局、旅游局、农业局、科技局、教育局、文体广电局、人事劳动局、林业局、水利局、电力局等;其它部门也要抓紧做好清理、削减审批项目的工作。
(二)重点项目
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重点清理的事项,一是审批频率高,关系经济与社会发展环境的审批项目;二是含有涉企、涉农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项目。
三、削减的重点内容
(一)国务院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予以取消。
(二)前阶段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目前已明显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三)下位法规定的审批事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下位法设定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审批依据属于同一效力层次的,以新的规定为准。上位法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如加强管理、监督、指导、检查等),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下位法自行设定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四)省、市、县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前已明显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适应的,予以取消。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6月份)
清理消减行政审批事项,采取部门清理为主,县审改办审核把关方式。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规定的清理内容,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逐项研究提出取消、保留、下放或转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处理意见,报县审改办。
(二)审核确认阶段(7月—8月)
县审改办对部门提交的处理意见,逐项审核,广泛征求基层对口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并与部门沟通后,提出保留的审批等事项及有争议事项的审核和处理意见,提交县审改领导小组确认。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审批事项,由县审改办将部门提出的有关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县政府。
(三)规范完善阶段(9月—10月)
各部门对重新审定后保留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逐项明确审批责任、审批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并予以公布;对部门内部运作环节进行优化,切实减少没有实际意义的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推行网上并联审批方式,完善办事大厅,规范“一个窗口受理,限时办结”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部门职能调整的,按照审批事项跟着职能走的原则,做好审批事项的的调整落实工作;针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制定、公布监督制约措施,完善各项制度。
(四)落实督查阶段(11月—12月)
我县部门审批方案实施的督查工作,由县监察局牵头,县体改办、法制办参与。检查的重点是,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已取消、转移或下放的审批项目是否落实到位,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是否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审批效率是否提高,审批人员服务意识是否增强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县审改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地点办公,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审改,建立工作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专门人员承担此项工作。
(二)注意搞好工作衔接。一是各部门要注意与省市政府各部门相衔接。二是各部门要与县机构改革工作相衔接,职能已经取消或者划出的,部门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取消;职能增加或者划入的,部门相应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需经法定程序设定,但通过市场、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加强监管等手段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或者保留行政审批。
(三)加强审改督查工作。各部门要把审改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县监察局要牵头抓好审改专项执法监察,对违反《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擅自恢复已取消的审批事项,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扩大审批范围,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改暗不改”等行为,要及时查处,责令其纠正;对工作不认真,草率走过场的,责成其认真整改。县政府软环境投诉中心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对部门违法、违规审批等现象的投诉、举报。
20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