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水利建设步伐,改变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状况,提高防汛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县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小流域治理、县城防洪设施建设及兴修水利工程等。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 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县得部分)、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县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包括通过电价综合加价收取的资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县城防洪设施建设,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县城附近河流防洪工程建设。 (三)县政府规定的用于水利建设的其它基金。 第四条 县水利建设基金每年由县财政部门在当年12月15日前从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由县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由财政和水利部门联合下达资金。其中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水利建设资金,应纳入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严格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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