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06年度第六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云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县政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规定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调整
第三条内容调整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具体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提出初步名单;拟参保的人员本人确认;张榜公示七日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在完成土地依法征用后的六个月内统一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办理参保手续。”
二、对《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调整
第十二条内容调整为:“对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专户和统筹账户。个人专户由个人、集体缴纳部分组成,并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政府目前出资部分进入统筹账户。”
第十三条内容调整为:“基本生活保障金先从个人专户中列支,个人专户不足支付的,由统筹账户予以支付;统筹账户不足支付的,由政府予以弥补。”
三、对《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调整
第十四条内容调整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的本息及参保时政府目前出资部分(本金)的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四、对《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调整
第十七条内容调整为:“被征地农民参保后未就业并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可以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愿意抵缴的,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协议,其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可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中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本息)抵缴,已进入个人专户的参保时政府目前出资部分划入统筹帐户不予抵缴养老保险费;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低缴后的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含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之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愿意抵缴的,其基本生活保障专户中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在退休时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五、以上调整内容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参保人员按原《暂行办法》(县政府令第11号)有关规定执行。
2006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