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1]6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丽政发[2002]20号)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扩大和巩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将我县城镇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含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各类企业,要在单位参保上实现全覆盖,重点抓好各企业录用招收的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军人、中层干部、技术骨干及比较稳定的员工的参保工作。
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照缴纳税额或销售额确定应参保人数。具体参保人数由地税、社保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核定参保人数和应缴费的金额,由地税部门征收后,社保部门再根据已征数落实登记具体的参保人员。
参保企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其办理转接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自谋职业的,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也可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事代理等中介机构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根据我县的赡养水平,目前企业正常缴费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4%,个人缴费比例为7%。从2003年起,企业正常缴费比例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逐步降至省政府规定的正常水平;个人缴费比例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调整,最终达到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8%。
从本文件下发次月起,企业缴费基数由原双基数改为单基数,且不再实行双控办法,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缴费工资额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
三、妥善调整和衔接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政策
城镇个体劳动者由本人在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已按正常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仍按正常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正常缴费比例的已参保企业和人员及未参保的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从2002年1月1日起,可按我县企业正常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并享受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按浙劳社老[2001]229号文件“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确定缴费比例,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我县企业“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缴费比例确定为19%,其中单位12%、个人7%;个体劳动者“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缴费比例确定为19%。
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绘声绘影本息总额可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折算办法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县实际研究确定。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的11%乘以折算成的缴费年限补记。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随参保人员保险关系的转移,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划转。
对缴费已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需年限后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补缴时正常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的,享受正常退休待遇;不补缴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浙劳社险[2000]186号文件规定作相应扣减。
四、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力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都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是减免养老保险费。
地税部门要积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基数进行稽核,加强征收管理,加大征缴力度。对有条件缴费而拒缴或瞒报、少报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对地税部门征收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清欠。对欠缴社会保险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加大追缴力度。
对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拒缴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作户,采取以下必要的制约措施;⑴企业税务管理实行降级审批;⑵对不依法参保的企业、经营户,不给予任何荣誉称号和表彰,不给予享受优惠政策;⑶加收滞纳金与依法处罚;⑷列为税收重点检查对象;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年检时,协助查验有效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对拒保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暂缓办理年检年审手续;⑹对未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国税、地税部门可暂缓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五、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
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今后,县财政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了保证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资金。
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财政预算,用于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数额根据当年财力作出安排。当期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着力弥补缺口资金。要努力分步做实职工个人帐户,尤其是新产生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要做到实转。
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从破产清算财产中,提取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取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金额=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计提比例×本单位全部职工和退休人员社同缴费年限之和。计提比例确定为22%
采取在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划转等多种措施,筹资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六、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力度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县政府成立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大对全县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领导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工作责任制,强化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督促和考核。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
要切实加强社保扩面工作的宣传。社保部门要制定年度宣传计划;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应把社保宣传列入重要的宣传内容;财政部门要按照实际需要安排社保宣传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乡(镇)、各部门也要加大社保扩面宣传,特别是云和镇和经贸、工商、工业园区管委会等要积极配合社保部门做好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要采取切实的对策和措施,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思想问题和障碍,以取得广大干部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创造良好的条件,努力营造促进社保工作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1]229号文件印发)
2002年8月27日
附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1]229号文件印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
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
一、缴费基数。参保企业职工以本人月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月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如职工工资收入记录不全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可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参保企业按照统筹地区确定的低标准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低标准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2%。企业缴费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当地正常标准确定。
三、个人账户。职工个人账户全额由本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四、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低标准缴费比例参保的职工退休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缴费系数,个个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个账户储存额的1/220。缴费系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低标准缴费年度企业费率
正常缴费年限+∑
当地同年企业正常缴费费率-划入个人账户比例
缴费系数=
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缴费系数小于1。
低标准缴费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要根据缴费系数适当核减。
五、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