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意见》已经2004年度县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14日
云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意见
为了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企业职工参保步伐,根据《云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政发〔2001〕7号)和《云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云政发〔2001〕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对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企业分流人员和自谋职业者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原企业单位破产、改制且单位主体已不存在的退休职工,破产、改制时已一次性提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全部划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资金不足的由县财政予以补足;无能力提取医保基金的破产、改制企业的退休职工,由县财政按全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5%按月划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二、原事业单位改制且单位主体已不存在的退休职工,改制时已一次性提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全部划入社保经办机构的医保基金专户(过渡性帐户),并建立个人帐户,享受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破产企业的安置人员,改制企事业的分流人员,城镇私营企业、其它城镇企业、股分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所有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最低不低于全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5%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参保的,原养老保险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超过六个月参保的,其参保时间重新计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应不少于25年,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足25年的(含视作缴纳医疗保险年限),应按照当年缴费比例和标准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已退休的自由职业者,参保时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足25年的(含视作缴纳医疗保险年限),应按照当年缴费比例和标准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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