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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和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66号
2008-02-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0月22日  

 

       云和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5号)和《云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是:补助水平要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的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公务员医疗补助适用于已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述单位中的工勤人员。

原已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其他非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标准和经费来源。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和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费之和为基数,按3%的比例筹集。

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及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和人员,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集解决。其他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自行负责筹集。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办法。

(一)、用于补充个人帐户,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退休人员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2%划入个人帐户。

(二)、用于补助个人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费负担过重的补助。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参保单位应将医疗补助经费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每月20日前一并送地税局缴纳。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监督检查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费用的筹集标准和使用办法可以根据收支情况及财政的承受能力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确定,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和《云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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