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企业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3日
云和县企业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省政府关于《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保险范围为县属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以及各乡镇。保险对象: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养老保险的临时工以及保险范围内的育龄女青年。
第三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必须是按期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并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统筹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造福于社会”的原则。根据女职工年计划生育的人数及女职工生育期间负担的费用,以本企业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0.7%提取,按季缴纳。
第五条 单位月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月平均工资80%的,按80%缴纳。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省社会平均工资80%确定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从成本中开支。
第六条 生育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的,从超过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中的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产假、医疗、工资等劳保待遇,仍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领取,需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申报审批表》,持准生证、医院生育证明,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
生育保险基金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统一在女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审批手续后的次月拨付。
第九条 经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审批后,符合享受条件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对参保单位进行一次性补偿,其中1000元生育保险金,由单位用于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规定应享受的工资和生育医疗以及其他待遇,不足部分由单位支付;其余200元为女工个人生育补偿金,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直接发给女职工本人。
参加保险单位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拨付的生育保险金,不得任意少发、截留或挪用。
第十条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实行
专项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保险基金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该项存款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算,所得利息全部转入生育基金。
第十一条 参加生育基金保险的单位女职工,今后如遇企业关、停、并、转,女职工生育基金随之转移;如遇女职工生育期间发生企业破产、职工待业,可按生育保险金的10%补偿给生育女职工本人,以照顾女职工的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在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方面,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县保险基金委员会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缴比例暂定一年,以后视工资、物价、生育情况,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确定调整缴纳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府法制科会同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