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07年度第七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云和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和《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省属、外地驻云单位),均需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根据实际安排就业人数的差额,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
(二)民办和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的标准可适当降低,按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或30%)=应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计算缴纳涉及的基本概念界定
(一)单位在职职工: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二)残疾职工: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四、审核认定
(一)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核定。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递送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残疾人证、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签定与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以农业银行的存单方式代替养老保险的单位,存单原件由残疾人领回保存)。逾期不递送以上相关资料或递送资料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征收办法
(一)保障金在每年7月份按年度一次性征收。
(二)保障金征收的基本程序:
1、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在每年6月15日前,完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残疾职工、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等情况的核定工作,并抄送地税部门。
2、地税部门在每年8月15日前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补缴、欠缴等情况,反馈给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三)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其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或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向地税部门申请后,可以缓缴或免缴保障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地税部门应将此类情况及时反馈给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五)纳税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保障金,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对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经催缴后拒不缴纳的单位,可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保障金征收后,实行回访制度。征收部门在年底前随机抽查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用工情况,若发现不上岗或挂靠等现象,一经查实,用人单位必须在一周内足额补交保障金及滞纳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基金管理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各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统一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严格审批,专款专用。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按规定上缴的基金由残联专项调剂。
(二)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和教育的费用。
(三)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和种养业生产。
(四)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残疾人进行生活补助。
(五)经县财政部门批准适当用于全县残疾人劳动服务工作的其它开支。
七、监督检查
(一)县财政局、县残联应切实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
(三)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随意少征、漏征保障金,或在管理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工作考核和奖励
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和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九、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关于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