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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政发〔2007〕44号
2008-02-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实现畜牧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浙政发〔2007〕107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7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我县生态畜牧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生态畜牧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畜牧业全面快速发展,养殖大户明显增多,特别是在家禽养殖方面,出现了许多存栏数超万羽的大型专业户,全县畜牧业在良种繁育、产业布局、规模养殖等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初步形成了畜牧业发展的基础。然而从总体上看,还存在畜牧业整体规模小、缺乏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畜产品加工滞后和产业化水平低等问题,尤其是畜牧用地和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着我县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因此,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是我县因地制宜,发展高效、生态、健康养殖和实现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生态型畜牧业转变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发展生态畜牧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突出养殖方式转变、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安全监管,着力实施“畜牧进山、养殖上山” 发展战略,走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发展道路,努力实现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畜产品安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工作目标。到2010年,畜牧业技术装备明显改善,产品与结构更加优化,经济效益更加显著,生产与生态更加和谐,基本建立起生态畜牧业生产体系,实现动物疫病防控规范化、制度化。优势区畜禽规模养殖的比重达到80%以上,生猪自给率达到75%以上,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95%以上,优势区畜产品产量占全县畜产品总量的70%以上;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力争达到10%以上。

三、合理规划,积极构建生态畜牧业发展优势区域

编制发展规划。根据畜牧业发展特点,因地制宜,科学编制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把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的拥有量和有效承载能力,按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原则,以1亩地消纳2头猪单位粪尿的载畜量,确定畜禽饲养量,实现畜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

构建优势区域。突出生猪、家禽、山羊三大品种,构建三大畜禽经济产业带。以云和镇为重点,建成年出栏2万头瘦肉型猪产业带和1000头规模母猪饲养区;以云和镇、紧水滩镇、石塘镇、安溪乡等为重点,发展家禽100万羽,建成家禽产业带;以雾溪乡等山区乡镇为重点,依托《山区海岛特色畜牧业》项目,建成1万只优质肉羊产业带。

四、强化措施,扎实推进生态畜牧业产业化发展

出台补助政策。实施“畜牧进山、养殖上山”的畜牧业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山地空间,发展节约型、健康型、生态型畜牧养殖业。要推行牧沼林、牧沼草、牧沼果、牧沼菜等形式的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模式,提倡用畜禽粪便制作有机肥,发展绿色有机农业,促使生态养殖成为绿色、生态农牧结合生产的亮点。从2007年开始实施以下补助政策:

1、对生态规模养殖场进行补助。对新建或扩建并达到建设规定要求的生态规模养殖场,县发改局、农业局根据上级要求分批上报,争取省、部级扶持。同时,县财政给予每个5万元一次性奖励。生态规模养殖场的建设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养殖规模场选址必须与周围环境相配套,实施农牧或林牧、果牧等结合,并建造相应规模的沼气池,实现排泄物零排放。二是新建或改扩建规模达到生猪常年存栏500头以上(其中能繁母猪50头以上,猪场必须自繁自养)、家禽常年存栏20000羽(或蛋禽存栏3000羽)以上、山羊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的生态养殖场。三是布局合理、栏舍标准化,动物防疫、污染治理设施完善,具有一定养殖技术和管理能力。

2、对养殖大户进行补助。对常年存栏肉猪200头(其中能繁母猪20头)以上或家禽10000羽(或蛋禽2000羽)以上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常年存栏肉猪100头(其中能繁母猪10头)以上给予0.5万元补助;对常年存栏山羊60头以上或牛30头以上或兔400只以上及具有一定规模的特种养殖的养殖大户给予0.3 万元的补助。上述养殖大户在每年年初向农业部门提出养殖补助申请,凭农业部门的多次巡查记录和防疫员的免疫档案等,年底由农业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部门组织验收,并达到环保要求的再给予补助。

3、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和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浙政发〔2007〕107号)要求,从2007年起,每头能繁母猪给予每年50元的补助,其中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每头能繁母猪按1000元的保额(保费60元)给予保险,其中,省财政承担60%(36元),县财政承担20%(12元),饲养户承担20%(12元)。

培育畜产品加工业。把大力发展畜产品加工业作为发展生态畜牧业的战略突破口,通过项目带动,重点培育和扶持具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强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和新建畜产品加工企业,以加工促发展,以加工带基地,提高畜产品附加值。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扶持畜产品加工企业做强做大。

实施标准化生产。制订畜禽生态养殖标准,推进标准化和健康生态养殖。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监督管理;重点支持生态养殖场建设粪尿无害化处理设施,改善养殖环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无公害、绿色或有机畜产品(产地)认证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补助,一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

完善产业化经营机制。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生态养殖场)”等产业化经营模式,鼓励引导龙头企业采取直接投资、股份合作、产销直挂等形式,建立生态型畜牧业基地,以企业带基地,以基地促企业,形成龙头企业与养殖基地紧密联结、互利双赢的经营机制。对畜牧龙头企业建设所需的信贷资金,金融部门应给予支持。

加快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大力发展一批服务领域宽、组织化程度高、经营机制健全、带动能力强的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技术应用、交流培训、推行标准、创新品牌、拓展市场等作用。

加快科技兴牧步伐。加速畜牧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快畜牧兽医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普及,重点推广生态养殖生产、瘦肉型猪配套养殖、优质家禽生产、山羊经济杂交、疫病综合防控、畜产品加工、牧草青贮及秸秆利用、配合饲料生产应用、养殖环境治理等畜牧适用新技术,科技经费中要逐年增加用于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比重,由农业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每年选择攻关项目,科技部门给予项目倾斜。鼓励畜牧兽医科技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鼓励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兴办、创办畜牧经济实体。

合理规划与安排畜牧业用地。按照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统筹规划进一步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通知》(浙农专发〔2007〕20号)要求,优先安排畜牧用地,充分利用草山草坡、果园、疏林地、荒地、荒滩兴建生态养殖场。畜禽养殖场(户)可以通过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用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五、夯实基础,强化生态畜牧业支撑体系建设

加强畜禽良种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与完善生猪、山羊、家禽等种畜禽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搞好地方优良品种的保护与开发。对新(扩)建并取得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县财政给予每个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县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动物防疫网络。县畜牧兽医局设立派出机构,实行区域管理,确保每个乡镇都要有1名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负责乡镇动物防疫。各行政村要配备1名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动物防疫员负责本行政村动物防疫工作。县财政要保障强制防疫用苗成本、村防疫员报酬、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等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加强畜产品检测监控体系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建立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完善检测手段,扩大检测范围,提高检测能力。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浙农计发〔2007〕31号),从2007年开始,对县级畜产品及其兽药饲料质量检测设备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政府年度预算。

 、加强领导,营造良好的生态畜牧业发展环境

县政府对发展生态畜牧业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乡镇政府要把

发展生态畜牧业作为一项新农村新农业惠民工程来抓,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畜牧业向环境友好型转变。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参谋,指导和协调生态畜牧业发展。林业部门要及时办理畜禽养殖场的林地征用和林木砍伐审批手续。国土部门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充分利用山地资源,在适养区内安排一定量的生态畜牧业用地指标。科技部门要优先安排生态畜牧业科技攻关、成果转化项目。环保部门要合理制定畜禽养殖场环境治理规划,加强治污技术指导。工商、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建立和完善畜牧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制度,教育和指导养殖户科学用料、用药,同时建立畜禽养殖场(户)生产、免疫、用药台帐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质监、卫生部门要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实现对畜产品从生产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确保畜产品安全。其他有关部门都要为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形成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县生态畜牧业建设顺利进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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