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拖拉机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推动我县农机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公路、机耕路及施工现场行驶的拖拉机,必须牌证齐全有效,并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拖拉机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交通警察和农机监理人员的检查管理,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二、禁止无牌无证和未经年检的拖拉机上路行驶,违者一律予以扣留,除依法从重处罚外,并责令限期办理有关手续。对连续二年不参加年检或长期不上牌、技术状况差、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又无修复价值的拖拉机,予以强制报废;对来历不明和任意改变结构的拖拉机予以强制扣留,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雇用无牌无证的拖拉机及无证驾驶员上路运输,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严禁拖拉机载人,严禁超载超速、超长超宽等各种违章行为,保障拖拉机交通安全与道路畅通。 五、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强管理,文明执勤,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使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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