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政发[1994]119号《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搞好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工作,用足用好扶持政策,县政府要求各镇、乡和县各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力量,对本镇、乡和本部门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调查、登记与申报。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龙头企业的条件:(1)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加工、经销,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实行产销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的经济实体;(2)企业通过在农村建立基地,为农户提供配套服务,并与农户比较稳定的产销关系;(3)企业能正确处理与农户的关系,结成比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二、申报程序: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先由各镇、乡和县属各部门填报《云和县农业龙头企业调查登记表》(附后),于10月底前一式二份报送县农经委,再由县农经委会同县计委、经委、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提出,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确认。 三、县政府确认的农业龙头企业,均可享受省政府办公厅(1994)119号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用电用地扶持、增加信贷投入等扶持政策。同时,县政府将制定相应的、更具体的优惠扶持措施,以促进我县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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