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云和县社会救济办法》已经县政府1999年度第11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民政 救济 办法 通知
云和县社会救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 济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济工作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开展社 会互济和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
第三条 县民政局主管全县的社会救济工作,乡(镇)人民 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救济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养
第四条 五保供养工作以全面贯彻国务院第141号令《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为准则,以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负担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帮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老年人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含六十周岁〉 ,未成年人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含十六周岁),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六条 五保对象的确定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
(二)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进行审核;
(三)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上报情况予以审核批准后,将所需粮款列入下年度乡(镇)统筹,发给《五保供养证书》,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五保供养的主要内容:
(一)保吃: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燃料;
(二)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三)保住: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保医: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有人照料;
(五)保葬: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 五保供养所需款物实行以村为基础的乡(镇)统筹,实行各种经济成分合理负担,多渠道筹集的办法。
第九条 供养形式实行集中与分散供养相结合。五保供养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负责实施。
第十条 敬老院是乡(镇)集中供养的场所,是五保工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敬老院实行依靠集体,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关心重视散居五保对象生活,落实专人负责。村民委员会要负责签订好供养协议,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第十二条 五保对象的财产,本人键在时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三章 社会临时救济
第十三条 因患大病等原因,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户,由县、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给予临时生活救济。
第十四条 社会临时救济的标准,根据困难户的生活困难程度,以解决困难户的临时基本生活困难为原则,由负责临时救济的单位确定临时生活救济标准。
第十五条 社会临时救济的程序,由需要救济的困难户提出申请,有救济责任的村、乡(镇)政府,根据困难户的困难程度审核批准后给予临时救济。特殊情况报县民政局审核救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