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人民政府以云政(1988)120号文件颁发了<<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就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县人民政府经研究,现就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认真宣传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使群众自觉地关心和支持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工作,并把这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严格掌握供养范围。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凡农村中“三无”人员(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均应实行五保供养,做到严格掌握五保条件,核准对象,不任意扩大范围。 三、确保五保供养标准。根据社会现有消费水平,对五保供养标准作相应调整,各乡镇要参照上年度本乡镇农民纯收入和当地一般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确保五保供养不低子一般农户生活水平的80%{各乡镇每年的供养标准由县民政局行文公布}。 四、加强敬老院管理。农村敬老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是农村五保供养的一种较好形式。各乡镇要落实专人管理,同时组织党员、干部、团员青年经常性地为在院老人服务,关心五保对象的生活。 五、云政〔1988〕120号文件除第三条款(全县规定在敬老院的五保户每年不低于350元,散居的每年不低于250元)外,其它条款继续参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农村 社会保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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