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大我县教育的投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69号)精神,决定自2007年3月1日在全县范围内征收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标准。凡在全县城镇(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新建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其中对安居工程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免收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
二、征收办法。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代征。收费时,应向缴费单位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该票据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凭证之一。
三、经费管理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按“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按4%比例返还手续费后,其中30%上缴省,70%留地方用于发展我县教育事业。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留用部分,列入县政府专项资金收支计划。
二○○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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