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建设局、教委:
为规范和完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69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标准。凡在我县城镇(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新建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征地方高等教育费。
二、征收办法。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代征。收费时,向缴费单位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票据”,并加盖“高等教育费收讫章”。该收据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凭证之一。
三、经费管理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财政按4%比例返还手续费后,其中30%上缴省,用于发展高等教育及支持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70%留地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财政按项目拨付使用。
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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