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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和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4〕2号
2008-02-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度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日

 

 

 

   云和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云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指:户籍在本县云和镇范围外的农村,在县城务工就业,并在县城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农村居民的法定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在古坊小学、城西小学、云和二中、云和三中或其他城郊学校就读。

第三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县城入学需履行下列申请程序:

1、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前2个月提出入学的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县教育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是否安排就学的书面答复。

3、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凭书面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学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申请入学需持有以下证明材料:

1、流出地户籍、学籍及劳动力转移的有关证明材料。

2、县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房屋产权证或出租房租房契约、社区居委会的有关证明。

3、进城务工就业签约期半年以上的合法有效合同或其他务工就业合法证明。

第五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享有下列待遇:

1、缴费标准与县城学生相同。

2、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县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助学金,采取减免费用、分期收费等方法予以解决。

第六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1、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各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的家庭联系,及时了解这些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2、公安部门要及时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办理暂住证明并准确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

 3、发展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到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4、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

5、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用工合同的监督。同时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6、社区要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第七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乡镇政府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要加强对本乡镇外出到县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相关材料的审核。流出地学校要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学校要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要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如有其他就学要求,应遵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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