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教育局、人劳社保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资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资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
县教育局 县人劳社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师资队伍管理,建设一支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教人〔2005〕37号)和《丽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资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丽教人〔2004〕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定编设岗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2004〕22号)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确保农村山区学校教师编制数。严格管理和使用编制及领导职数,学校不得超编聘用人员。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清理不合格师资和在编不在岗人员,逐步提高师生比,优化教育资源。
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进一步完善教师职业准入机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教育系统新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试聘制,试聘期为1年。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进一步规范认定程序。学校引进新教师必须通过县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招聘考试,并且严格掌握学历要求,原则上要求小学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中、高中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做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聘。
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教职工聘任制。实行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任。实行教师职务评聘分离,进一步完善教师评价体系,评聘中要注重考察教师的师德水平和实际教育教学能力,逐步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通过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打破职务、身份界限和教师职务终身制。建立重实绩、重贡献、重教学第一线和向重点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努力创建充满活力的激励竞争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对于新引进教师要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从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四、改善选拔任用办法。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和教研员任职资格制度。完善校长竞聘上岗制,按照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选拔中小学校长,在竞聘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学校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5年,期满竞聘成功的,可以在原校连任一届。明确任期目标责任,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校长在做好学校内部事务管理的同时必须兼课,周任教课时应达到3节以上。教研员从符合条件的人选内公开选拔,每届任期八年,期满后参加竞聘,竞聘成功者可在同一教研室续任一届。
五、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理论考试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全县具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全体在职在岗中小学教师进行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理论考试,考试结果与教师专业职务评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挂钩。
六、实行服务期制度。教职工被聘用或取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后,必须服务教育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后,方可申请调到外县、市或转行,在服务期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具体服务年限为:教职工通过在职进修取得硕士学位后服务期为5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服务期为10年;获得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等荣誉称号后服务期为5年;获得市、县学科带头人后服务期为3年;从外地引进的紧缺专业教师服务期为5年。
七、建立有序流动机制。有计划地开展城镇支援农村、强校支援弱校工作。适当提高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的岗位比例,鼓励骨干教师向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流动,对自愿到这些学校任教的教师给予低职高聘等优惠待遇。城镇学校的中青年教师没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应履行支教义务,支教期至少一年。凡被确认为省、市、县名师名校长及培养对象和学科教学带头人的,每两年到农村支教一个月。同时有计划的安排相应学科的农村学校骨干教师到支教人员所在学校学习锻炼,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有序地流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八、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要健全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定期学习、教育等相关规章制度,把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作为中小学教师、校长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学校校长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广大教师要不断提高师德修养,自觉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新聘教师要进行专门的师德、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并将其作为上岗培训的重要内容。
九、加大继续教育力度。加强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工作。以学历培训、校本培训、集中培训及网上培训等方式,对全县中小学教师进行有系统、分层次的培训,着力打造一支学习型师资队伍。把教师职务评聘、年度考核与所修继续教育学分挂钩,学校教师除有特殊原因外,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十、加强名师名校长培养。认真做好省、市、县名师名校长推荐、评选、考核、认定、培养工作,明确各级名师名校长的工作任务、考核内容、研修培训方向,建立激励、监督机制,使培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市、县学科带头人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考,两年一聘,凡考核不合格或离开本学科教学岗位以及平时出现有损该称号形象的,撤销其称号,其科研津贴从调离或取消称号之下月起即行终止。
十一、规范学校内部管理。
1、进一步规范教师考核评价工作,严肃考勤纪律。完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综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教师职务低聘一年并实行试聘,试聘一年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教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年度考核“末位”的教师要予以“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者则作为试聘处理,试聘一年后仍为“末位”的,予以辞退。无正当理由、未经组织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教职工,按旷工处理,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学校对教师旷工应立即发出有关催促返校的书面通知,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县教育局,知情不报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对教师提出的辞职申请要严格审批程序。
2、严格控制骨干教师调到外县、市或转行。对个别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到外县、市或转行的教师,必须属于下列情况:被选拔为领导干部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夫妻分居,且本人在本县教育系统服务期已满的;配偶在部队服役,按规定家属可以随军的;父母为离休干部,在外县安置,身边没有其他子女照顾的。凡教职工需外调或县内转行,均需本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于当年5月15日前将调动申请交县教育局。要求县内转行的,必须参加由人事部门组织的全县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统一考试,录用后即行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其他特殊原因需转行的,按《云和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执行。市级以上名师名校长调动须经县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最后由县人事部门于当年8月15日前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调离。经相关部门研究同意调离的教职工,应及时办妥手续,调离人员一旦离开岗位,其原所在单位应在次月起停发其工资,并将其人事关系在离开岗位一个月内转出。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公务员,须在报名前告知学校并由所在学校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3、严把学校借用人员资格审查关。学校因人员紧缺,需从外校(或外单位)借用人员的,应事先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才可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借用学校应与被借用人员签订借用协议,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外借到其它系统工作,个别确需外借的,需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试聘期人员不得外借。外借人员外借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均由借用单位发放、缴纳,借用时间一般应控制在一学期内。外借人员应由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用协议,并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生效。未经批准,学校擅自外借教职工或向外单位借用人员,除核减其学校人员编制外,还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4、学校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可聘任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学校与聘任教师应签订聘用协议,协议须写明聘用后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奖罚办法等。外聘专业教师名单应报县教育局备案。
5、学校因工作需要,确需返聘退休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县教育局提出。被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的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返聘退休人员和临时工名单均需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6、教职工因病因伤要求提前退休的,由本人向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向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申请提前退休。病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年老体弱、经考核难以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且年龄距法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县人事部门备案,实行提前离岗退养,离岗退养人员不占编制。
7、教职工因病需休假的,本人应取得县级以上医院(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和休假建议,向学校或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确因患病不能亲自提交的,可由家属等亲属提交),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回家休养。病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对连续病假在一个月以上,如病愈需要复工上班的,需经原诊断医院证明。复工上班后要有两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又患病连续休息半个月以上者,累计计算病假。试用期满,连续工作满两个月者,其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开始计算。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病假证明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8、教职工不得从事经商、办企业等第二职业,禁止教师违规有偿家教;严禁教职工参与商业性的“传销”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在教师职务评审、先进评比、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和行政处分。禁止教师在工作时间私自外出兼课,教师在业余时间确需外出兼课的,应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但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与所在学校签订外出兼课协议。对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外出兼课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予以低聘或解聘。
9、及时办理教职工离退休手续。教职工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前1个月,学校要通知本人做好工作交接,由组织出面谈话,并在离退休年龄达到的当月及时为其办理离退休手续。教职工离退休的当年年底,学校要尽量安排时间组织庄重、简朴的欢送会。各学校务必落实好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10、各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档案。做好教龄津贴和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的报批工作,报批时间为每年9月份。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