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迎宾路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迎宾路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迎宾路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丽龙高速公路云和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迎宾路建设工程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云和县建设局是迎宾路建设工程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迎宾路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云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新区规划、设计、建设以及迁建安置小区控制性详规编制等工作。云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五条 迎宾路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第六条 国土、发改、公安、司法、电力、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迎宾路建设工程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迎宾路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被拆迁人需安置的,按照本细则规定选择安置方式。
拆迁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迁建安置。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需要安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房屋拆迁
第九条 拆迁范围、安置地点确定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拆迁范围、安置地点予以公告。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28平方米的,不予单独迁建安置。
第十一条 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价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按照县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安置方式以及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按照搬迁腾空的时间划分不同档次,结合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奖励;超过搬迁期限的不再奖励。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安置方式以及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裁决。
第十六条 被拆迁的房屋,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纠纷的,不能如期解决,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拆迁。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需拆迁的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其它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拆除由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实施城市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筑物,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三)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使用年限给
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四)被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前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建造新房,但未按照规定拆除的旧房,该旧房不予补偿,并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货币安置
第十八条 货币安置指由拆迁人根据被拆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评估价确认,提供安置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第十九条 拆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被拆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给予补偿,并再给予被拆迁人房屋评估价20%的奖励。
第二十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15天内,向被拆迁人一次性付清应付款。
第二节 迁建安置
第二十一条 迁建安置是拆迁人按照被拆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在规定的地点由被拆迁人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符合并选择迁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迁建安置土地供应方式为:国有划拨土地。
(二)迁建安置房建设:迁建安置小区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房屋层数、层高、景观式样、外墙装饰等建房户不得改变)、统一施工监督。
(三)配套建设:迁建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等配套设施由拆迁人出资统一建设。
(四)迁建安置具体位置的选择:拆迁人提供迁建安置具体位置,由被拆迁人按照规定选择相应面积的建房位置。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空、交付房屋的,根据腾空交付的先后,确定选取建房位置的次序。
(五)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少于)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包括间距)的土地成本费,统一按135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返还)。
新安排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少于)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各种规费由被拆迁人支付(退还)。
(六)实行迁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房屋交付后1年内,办理建房手续,交付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 本次房屋拆迁临时周转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3.5元/m2的标准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低于300元按300元支付)。
临时安置补偿费支付期限从被拆迁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6个月;
2、选择迁建的,支付到新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后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每次低于600元的按600元支付。对于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直接安置的,支付一次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周转房过渡和选择迁建的,一次性付给两次搬家补偿费。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为了鼓励被拆迁户拆迁积极性,对被拆迁人予以奖励,奖励方法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每平方米奖励30元;
对选择迁建的:
自拆迁公告发出之日起1至10日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30元;11至20日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20元;21至30日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15元,在第30日后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搬迁完毕以房屋腾空验收合格证开出时间为准。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条 公安、教育、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应当凭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证明,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等手续。被拆迁户以上迁移费用具体按有关部门收费标准支付。
第二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附着物、苗木果树等补偿标准,参照云政办发〔2004〕19号《云和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和云政办发〔2005〕41号《丽龙高速公路云和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房屋拆除资格的单位办理拆除事宜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成改正。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拆迁补偿款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成其及时支付。
第三十条 拆迁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限于迎宾路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云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和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