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业事业单位: 《云和县城新建路拆迁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颁布。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云和县城新建路拆迁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变县城的市容市貌和交通拥挤状况,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本着“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的方针,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建路拆迁改造工程由云和县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计委、建设、土管、财税、物价、工商、交通、供电、供水、邮电、广电、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云和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条 凡在新建路拆迁改造范围内的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服从城市规划要求,主动服从征用、拆迁需要,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新建路道路拓宽为30米。拆迁范围:东西为新建路道路规划红线外两侧建设带、南至浮云路,北至中山街,具体拆迁面积和步骤,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红线分期分批实施。 第五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由指挥部办公室按房屋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等级,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后组织拆除。 第六条 新建路拆迁改造建房用地拍卖、拆迁安置区征地由指挥部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土地等收益用于新建路拆迁改造工程建设。 第七条 根据设施使用有偿化的原则,对经指挥部确定予以保留的沿街房屋,按照有关规定交纳道路受益配套资金,实施细则由指挥部另行制订。 第八条 对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房屋现状确定的拆迁范围,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云和镇人民政府、建设、公安、粮食、土管、工商、房管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户口迁入、分户、工商执照、房屋翻(扩)建、房屋买卖、增与、分家析产以及租赁等手续。 第九条 拆迁改造范围内的所有被拆迁人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做好被拆迁人的动迁工作,以保证被拆迁人按期搬迁,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凡以种种借口阻碍搬迁,影响工程进度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拆迁补偿与一般规定 第十条 新建路拆迁改造工程房屋拆迁主要实行作价补偿形式。作价补偿金额按照各类房屋和构筑物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房屋重置价及成新率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作价补偿的面积按所拆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按80元/平方米付给,国有土地80元/平方米补偿安置费付给持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者。地面附着物另行按规定作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未规定的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和无合法产权证的房屋,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以补偿,不安排用地。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的30%金额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拆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自管房,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后予以补偿,原使用土地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安置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对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在公告拆迁期内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能自行和解的,又未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对应拆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实施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的管线迁移及改造工作。 (一)管线迁移必须在通告期限内完成。 (二)管线迁移的费用由各部门自行解决。被拆迁单位或个人重新安装的水、电、电话、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有关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予以优惠。 (三)规定搬迁期限满后,拆迁范围内供水、供电、通讯等全部停止。 (四)新建路拆迁改造重新设置的地下管线,必须符合规划部门的要求,改造资金由有关部门自行筹集。 第十六条 公安、粮食、教育、邮电、供水、供电等部门凭指挥部办公室的证明,应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转移、粮油供应、子女转学转托、电话移机、信件投递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款在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房屋搬迁腾空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即房屋设施必须完好无损,如有拆卸损坏,将责令其退还原物或折价赔偿)后,分别以下情况一次或分次付给。 (一)被拆迁人不需安排安置用地或安置房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后提高20%,土地补偿安置费按80元/平方米一次性付清。 (二)被拆迁人需要安排安置用地或安置房的,分两期付款。合同签订,房屋腾空后,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费待安置用地或安置房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付款。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十八条 凡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的个人,鼓励实行商品房安置。农业人口和在沿街有依法营业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私有非住宅被拆迁人,可选择商品房安置或新村安置或沿街安置,非农业被拆迁人只限于商品房安置或沿街安置。 (一)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被征购后,每户可按原建筑面积优惠购买商品房一套。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直接成本价430元/平方米售给,超标2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房价按县经济适用住房售给,超标2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所购商品房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后提高20%给予补偿。 (二)新村安置:被拆迁人要求新村安置的,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实行联建。安置用地原则上按原建筑占地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保留土地使用权,但每户建房用地不得超过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具体细则由指挥部另行制定。 (三)沿街安置: 1、被拆迁人临街有店面房并要求在沿街建设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街景立面)、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联建的,安置用地必须通过参加沿街指定地块拍卖投标获得。中标者中标地块中占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分之一部分,按拍卖成交价八折优惠,超过三分之一部分,则按沿街土地拍卖投标获得价计算。 2、被拆迁人无临街店面房要求沿街安置的,可以参与沿街土地拍卖投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街景立面)、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联建。 参加沿街土地拍卖投标未中标,但符合新村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在新村指定安置地点予以建房安置。 以上安置办法各户只能选择一种。 第十九条 临时安置房 (一)被拆迁人临时安置房(包括住宅、商店、办公、厂房)一律实行自行解决,政府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家补助费:按原使用人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每人30元,一人一户为50元。使用临时周转房在迁往正式安置房需要再次搬家的,可按上述标准一并一次性发给。 2、拆除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正式户口常住人口每人每月25元,一人一户50元,临时过渡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的,补助费发给单位。补助期按18个月计发。 3、拆除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临街店面房(指纯经营店面)按被拆迁建筑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含搬迁费、临时过渡费、损失补助费)一次性补贴,出租的临街店面房补助费支付给承租人。 (二)安置用房由单位安排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所在单位。凡个人租用公有住宅,由其本人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户的户型确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口簿为准。 第二十一条 新建路拆迁改造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包括新建路临街安置户)建设优惠政策。 (一)安置用房的建设要实行能优惠则优惠、能优先则优先的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优先审批办理。 (二)安置建房土地依法征用、行政划拨。拆迁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属“拆一还一”保留土地使用权部分,其耕地占用税、造田费、造地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由县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代交(以上税费县土管、财税等部门除上交省、地部分外,其余给予全部返还),只交综合费1.2元/平方米(其中云和镇、土管、建设各0.4元/平方米),超过“拆一还一“部分用地,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三)财税部门征收的安置用房建筑安装营业税、商品房销售营业税、契税及道路、桥梁工程营业税全部返还给重点工程指挥部用于城市建设。 (四)建设部门免收规划设计费、技术服务费、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白蚁防治费、原建筑面积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区配套费(超原建筑面积部分减半收取);减半收取建筑设计、质监、施工管理、商品房管理、商品房法定利润、商品房评估、建筑安装施工综合费(不含税金)。 (五)自来水厂免征安置用房建设的供水增容费。 (六)供电部门免征安置用房及安置区供电工程贴费。 (七)邮电部门减半收取拆迁户电话移机费。 (八)广电部门减半收取有线电视迁移费。 (九)建设银行按(1996)云财予141号、云计(1996)24号文免收预结算审核费。 (十)物价部门免收安置用商品房的审验费。 (十一)工商部门对变更经营地段的拆迁经营户一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经营地段变更手续费。 (十二)计委散装办免收安置用房建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十三)林也部门免收育林基金、更改基金。 (十四)消防部门免收安置用房建筑工程特种消防装备费。 第二十二条 对被拆迁的单位,确需易地建房的,按基建审批程序申办,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并优先办理,缴纳有关费用确有困难的,在原建筑面积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减免。 第二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的干部、职工除参加动迁会议外允许占用五天时间搬迁、办理建房等有关手续,其所在单位应作公假处理,不影响其工资和评奖。
第四章 奖 罚 办 法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按照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分档给予奖励,第一日奖20元/平方米,第二日奖15元/平方米,第三日奖13元/平方米,第四日奖12元/平方米,第五日奖10元/平方米,第六日至第十日奖5元/平方米。 被拆迁人在动迁令发布后,在动迁日前5天,签订合同并搬迁完毕者,每户每天奖120元。 以上两项奖金可以并计。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与指挥部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搬迁腾空完毕,经指挥部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按谁先搬迁腾空,谁先安置的原则,选择安置地基或商品房。具体办法由指挥部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凡居住公有住宅的搬迁户,可享受奖金的一半,另一半奖给安置单位;凡公房店面租给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奖金发放给承租者;凡私房出租的,奖金发给产权者。 第二十七条 对积极参加支持拆迁工作的单位、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超出公告规定搬迁时限仍不搬迁、无理取闹或乘机要挟者,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由县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向被拆迁人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并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实行停水、停电及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措施。 (二)限期内仍有不搬迁腾空者,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实行强制拆迁。 (三)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财产或辱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新建路拆迁改造安置用房建设有关审批手续,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 第三十一条 拆除建筑物时,如有古文物、宝藏等,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毁坏或者占为已有。 第三十二条 云和县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可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制订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县城其他规划道路拆迁改造由县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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