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土地市场和城市建设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有序地实施,不断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城市品位,坚决遏制与处理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组织与领导 县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的查处实行统一组织和协调。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问题的具体查处工作, 云和镇人民政府、公安、工商、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处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工作。 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范围 云和县城市规划区内发生的各类土地和建筑违法行为。 (一)违法用地行为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2、超过依法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 4、改变批准位置占用土地的; 5、临时用地逾期未续办用地手续而占用土地的。 (二)违法建筑行为 1、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和未取得或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工程的; 2、临时建筑超使用期限的; 3、擅自在楼顶、街道两侧、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4、擅自超标准加层或超规划红线违法建筑的; 5、擅自拆建、改建、扩建的。 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具体处理办法 (一)作拆除(清理)处理情形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依法应当拆除的; 2、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3、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改变城市功能布局,与现行城市规划严重冲突的; 4、侵占道路、规划绿地、管线等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或影响设施建设和功能正常发挥的违法建筑; 5、未经审批在楼顶、街道两侧、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共场地等处搭建,影响市容、市貌,引起严重邻里纠纷的建筑物、构筑物; 6、超层建房严重,影响房屋质量的违法建筑; 7、严重影响道路交通、消防、行洪、环境、市容市貌和影响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实施的非法用地行为,依法应当拆除的; 8、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 (二)缴纳有关规费后,依法补办审批手续的情形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旧城改造需要,按时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支持国家建设,因未能及时安置而造成违法建筑,但不违反规划的。 (三)依法给予罚款,缴纳规费后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发生,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 2、原房拆建、改建、扩建及拆迁安置户、留地建房户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的建筑,与城市规划无冲突,不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无邻里纠纷,确保安全的; 3、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邻里间无纠纷、本人要求以罚款处理、所在村集体签署意见、报县府批准同意的。 (四)依法罚款后,限期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情形(依法应拆除的除外) 擅自占用土地建造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从事工商服务业,不影响城市规划布局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 (五)依法没收的情形(当事人要求购回或租用的,可以购回或租用,但依法应拆除的除外) 擅自占用国有土地建造的住宅,或占用土地建造永久性从事工商业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罚款、没收后购回作价、出租价标准: (一)违法建筑罚款标准 1、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3月31日间发生的 钢混结构: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5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0元/平方米;泥木结构:5元/平方米。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发生的违章建筑,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措施的,建成区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查处;非建成区内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查处: 1990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 钢混结构:30—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5—25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0—15元/平方米;泥木结构:5元/平方米; 1998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 钢混结构:50—7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0—35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0—20元/平方米;泥木结构:5—10元/平方米; (二)违法用地罚款标准(按占地面积计算) 1、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住宅门前道路宽6米以上为临路面,宽6米以下为非临路面;一、二、三类区划分,参照县住宅基准地价区域确定,区类范围划分见附件): (1)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的 一类区100元/平方米,二类区60元/平方米,三类区30元/平方米。 (2)1999年1月1日以后的 不足60平方米的:一类区,临路面300元/平方米,非临路面150元/平方米;二类区,临路面150元/平方米,非临路面80元/平方米;三类区,40元/平方米。 60—120平方米的:一类区,临路面600元/平方米,非临路面300元/平方米;二类区,临路面200元/平方米,非临路面100元/平方米;三类区,80元/平方米。 大于120平方米的:一类区,临路面800元/平方米,非临路面400元/平方米;二类区,临路面300元/平方米,非临路面150元/平方米;三类区,150元/平方米。 2、临时用地(无永久性墙脚):一类区,有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部分30元/平方米,无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部分20元/平方米;二类区,有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部分20元/平方米,无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部分10元/平方米;三类区,有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部分10元/平方米,无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部分5元/平方米。 (三)没收后购回价标准 1986年12月31日前的,按查处当年县规划区内房屋拆迁重置价的30%计算;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间的,按查处当年县规划区内房屋拆迁重置价的50%计算;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按查处当年县规划区内房屋拆迁重置价的80%计算。 (四)出租价(按占地面积计算) 一类区,30元/平方米.年;二类区,20元/平方米.年;三类区:10元/平方米.年。 五、其它 (一)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处理适用本意见,发文后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从严查处。 (二)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人,接到处罚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能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的,可按上述标准减少10%处理。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区类划分范围
一类区 北:新岭新村沿城北路一线至县府北面围墙延伸线以南 南:安溪溪古竹村小徐村段以北沿城南路一线至园丁新村、马鞍山住宅区以北 东:县香菇市场至小徐村以西 西:城西大道以东 二类区 象山村、大徐村、睦田村、白洋墩村、黄水碓村、瓦窑村、河上 村、隔溪疗村、沙溪村、新建村、后山村、贵溪村、梅垄村、柘园新村、新岭村 三类区 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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