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度县人民政府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云和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拆除、修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消纳、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云和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县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云和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申报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处置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批准的处置计划将建筑垃圾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也可委托具有建筑垃圾承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清运。
第七条 凡将建筑垃圾运入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需用渣土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提出申请登记,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统一安排。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具体标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承运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办理承运资格手续后,方可从事承运业务。
第十条 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运输到指定消纳场地或划定的地点倾倒。
清运单位和个人在清运建筑垃圾过程中应携带环境卫生管理所核发的处置证,以便接受公安交警和城市监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检查。
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覆盖,沿途不得漏、撒、扬而污染路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因建设、施工须在城区街道、人行道上堆放或转运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手续,做好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批准的地点、时间堆放、清运和保洁。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好场地和清运完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性质的工程项目,可减缴50%的建筑垃圾处置费:
1、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
2、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民政事业单位的工程项目。
减缴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警告和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建筑垃圾,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建筑垃圾,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密闭、覆盖、沿途漏、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施工场地泥浆、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云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