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度第五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
云和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规划编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规划管理应坚持有利于发挥规范谋划未来、引导方向、 配置资源、协调各方的原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原则,有利于增强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有效性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云和县规划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规划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规划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规划体系 第六条 根据国家的规划体系,本县规划从功能上分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种类型。 第七条 总体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性、纲领性的规划,是编制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制定各项政策以及年度计划的依据。规划期限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 第八条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规划期限一般为5-20年。 第九条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规划期限不作限制,可根据编制对象的特点和任务科学确定。 第十条 按照以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总体规划由政府提出,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域规划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并经政府同意后牵头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组织编制,其中重点专项规划还需报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
第三章 规划立项 第十一条 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申请由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 规划申请应当在上年的10月底前填写年度规划编制申请表,内容包括: (一)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 规划名称、申请理由、规划对象及主要内容; (三) 规划编制方式、经费预算和完成时限。 第十四条 规划申请经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筛选和综合平衡, 提出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建议,报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规划编制的,由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按申请程序报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下达。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计划编制的规划,需经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未经立项编制的各类规划,政府或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 第十六条 规划立项。立项申请单位应当提供规划立项申请报告,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进度安排、规划衔接、论证、审核、审批、发布等有关事宜等材料)。
第四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一般包括提出方案、思路研究、起草、论证、修改、审核、审批等程序。可以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和委托编制等形式。合作编制和委托编制,按规定采取议标和招标。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九条 注重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各类规划发布之前,必须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各职能部门负责与省、市级相应规划衔接,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县内各类规划的相互衔接。重点是衔接宏观调控目标、区域发展方向、基础设施等空间布局、重要资源开发、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规划咨询制度,建立云和县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各类规划应在送审前由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组织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小组开展规划的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 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明确审批权限。总体规划草案由人民政府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由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衔接、专家论证,并组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审批办法的规划,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程序审查批准。未经衔接、专家论证、审查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含规划修订方案)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规划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 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要具体分解到阶段计划、年度计划和制定相应的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依据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安排政府投资,并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规划实施部门应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和期末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由规划编制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并提出评估报告,经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规划批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修编,规划编制单位应提出调整修编意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当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规划已明显不适应形势时,应及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废止。 第二十八条 逐步建立健全规划的实施、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总体规划由县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实施。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及县规划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未按规划实施的情况向规划监督实施机关举报。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列入年度编制计划的各类规划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负责筹措,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规划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要求列入年度编制计划的规划,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必须编制规划经费预算。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对规划编制经费预算进行审查和核实,综合平衡后,向政府提出年度全县规划编制经费预算草案。 第三十一条 规划编制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划编制前期课题研究、野外作业、培训考察、印刷、宣传等工作费用; (二)规划委托编制、专家咨询论证等费用; (三)按一定的比例用于规划成果考核奖励; (四)其它费用。 第三十二条 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编制经费的监督审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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