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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政发〔2006〕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明确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重点
  1、加强商业基础设施建设。要做好县城区和中心集镇的规划,高标准、高起点建设一批商贸购物中心;要积极提升城镇传统商业街区,逐步形成功能齐全、特色突出、布局合理、业态丰富的新型商贸中心。
  2、鼓励发展为特色工业服务的商贸流通业。按照规划统一、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原则,依托现有区域块状工业经济,大力扶持特色鲜明、档次较高、集聚力和辐射力较强,为地方工业产业服务的专业市场和大型物流中心。
  3、鼓励发展为农产品服务的商贸流通业。改造和提升我县传统的农产品交易市场,以增加功能、提高档次、规范经营为手段,扩大市场的辐射范围和交易规模,逐步推行集贸市场的“农改超”,大力发展种苗、农药、化肥、农机及其他农业生产原辅材料的连锁经营。
  4、加快发展农村连锁配送网点。发展城乡一体的连锁经营,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连锁龙头企业到乡镇村和学校校园布点,进一步扩大连锁经营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提高连锁经营在流通业中的比重。
  5、加快“放心店”建设步伐。积极探索无店村食品安全覆盖长效机制,在行政村已有的各类商店中,按照公平、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选择一家作为放心店的创建单位。
  二、加大对商贸流通业的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扶持
  从2005年起,县财政在三年内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我县商贸流通业的发展。
 (1)对2005年以来新开设且符合千镇连锁超市工程的连锁网点,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9万元。
 (2)对放心店“七统一”设备、无店村安全食品覆盖、放心店商品配送中心建设,安排专项补助资金42万元。
 (3)对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9万元。
上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工商、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2、实行税费优惠
 (1)对新建各类物流、连锁配送和电子商务企业,以及经营商业网点规划所确定商品的新办商贸企业,且符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税二〔1994〕63号)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1-3年的优惠;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基金有困难的,县地税局按照审批权限报批给予减免。
 (2)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新建或扩建、改建商贸流通项目,其有偿服务性收费、资源补偿性收费按下限收取;行政管理性收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给予适当减免。
 (3)对大型超市、物流企业、连锁企业配送中心附属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经商贸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电业部门确认后,按其用电性质安装电能计量装置,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4)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新建专业市场业主的所得税,在两年内按征收的地方净收入部分给予奖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市场经营户,可实行定期定额的征管办法。
 (5)对大型物流企业、农产品仓储设施和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予以优先安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仓储用地执行。达到县重点规模工业企业标准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可参照享受税收留县部分奖励政策。
  三、加强对商贸流通业的领导和服务
  1、进一步加强对商贸流通工作的领导。建立商贸流通业发展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重要问题,督促落实协调会议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2、工商、卫生监督、环保、质监、城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联合检查,减少多头和重复检查,严禁不合理收费。企业依法应报检的项目,检测费用由企业承担;政府部门依法抽检的项目,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政府部门承担,不合格的由企业承担。
  3、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尽可能对连锁配送企业门店的货物配送、车辆通行和卸货停车提供方便。对物流龙头企业的配送货车,应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对物流企业配送车辆的通行线路,应优先审批。
  4、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确保各商业中心、商业街周边交通、灯光、绿化等基础设施及时配套跟上。对商贸企业开展商业促销活动,要给予支持。
  5、金融部门应按照商业化原则,合理增加对现代物流项目的资金投入。各金融机构对具备较高信用等级资质的物流企业应给予重点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要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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