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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和县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9〕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云和县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云和县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条例)办法》,维护生猪产品市场流通秩序和国家、生产、经营、消费四者利益,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化轨道,杜绝病死猪肉产品上市场销售,确保城乡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定点屠宰管理基本原则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2、全县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县商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商管办)负责全县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工商、卫生、建设、环保、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土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及具体管理人员,协助县商管办对本辖区
内的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4、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确
定屠宰场点、划分屠宰区域。
  二、定点区域划分
  5、县城关屠宰场屠宰区域:东至独山、南至黄水碓、西至村头、北至杉坑岭。
  6、其他乡(镇)由县商管办根据规划要求确定临时屠宰点和屠宰区域。

  三、屠宰场设置基本条件
  1、日屠宰量15头以上设置屠宰场,日屠宰量小于15头,设置临时屠宰点。
  2、屠宰场选址应远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居民集中住宅区、畜牧场等场所100米以上距离。
  3、屠宰场周围环境无有害污染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5、屠宰场根据其加工规模,设置相应的屠宰加工车间、急宰间、待宰间、病畜隔离间。整体布局根据卫生、环保、防疫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计、利于生产管理。屠宰加工车间要求通风采光良好,地面排泄污水流畅,便于冲刷、消毒,车间内配置必要的屠宰加工设备:电麻器、吊挂、照明设备、屠宰用具、内脏整理操作台、烫池等。猪圈应当通风采光良好,其地面要求不渗水、易清洗消毒,设有饮水设备。
  6、屠宰场设有病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地设施,与屠宰间、待宰间保持一定间隔距离。
  7、屠宰加工人员必须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和县商管办核发的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8、屠宰场应配备经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其核发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9、屠宰场根据其生产规模,设置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配备必要的理化、微生物等病源常规检测仪器和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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