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云和县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生态县建设,加强烟尘控制区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尘控制区是指在我县城市总体规划面积、云和县范围内省道两侧各一公里区域内对各种锅炉、工业窑炉、窑灶、茶水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不包括居民生活炉灶)所排放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实施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要求。 第三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逐步实现。 第四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烟尘控制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烟尘控制区创建(扩建)工作方案。 (2)负责监督检查烟尘控制区建设规划、计划的实施。 (3)负责对烟尘控制区内污染源的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报告。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烟尘控制区实施监督管理。 各社区应当积极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本社区范围内烟尘控制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烟尘控制区的标准: (1)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共有80%以上达到排放标准,其余部门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 (2)烟尘控制区范围内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尘浓度以排放台(眼)计算,总数应有70%以上达到排放标准。 (3)高速公路、省道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100%无可见冒黑烟的烟囱。 第六条 锅炉排放烟尘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执行。 第七条 锅炉、工业窑炉的烟囱或烟道必须预留监测孔,监测孔的位置、大小和数量由环境监测部门按技术规范确定。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炉、窑、灶必须落实消烟除尘设施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措施,并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第九条 对烟尘控制区验收时遗留的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炉、窑、灶,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规划,提出限期治理方案,按照规定程序责令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未达到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 对已实现烟尘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巩固烟尘控制区建设成果,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 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污染防治 (1)严禁在烟尘控制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易于产生烟尘、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排放转炉气、电石气、有机烃类尾气等特殊可燃、有毒气体的,应当经过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和餐饮店要设置必要的抽排油烟设施及油烟净化设施,并防止油烟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十一条 对在建设和完善“烟尘控制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决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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