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度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综合整治、有效保护土地资源,规范农村土地整理,提高土地综合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国土、财政、农业(农办)、林业、水利、审计、统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凡涉及土地开发整理的年度计划、项目的规划论证、验收和实施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报县领导机构研究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范围和基本要求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为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对农村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以及分散、闲置、未充分利用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农用地实施调整、开发、利用的行为。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内容的不同,土地开发整理可分为三种类型:土地整理(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其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地块零碎、路渠不配套的农地进行统一整理,使路渠配套,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二)对地形高低不平、地类交叉的土地结合山区特点进行土地小平整,调整土地利用布局,开发利用闲散土地和废弃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三)对实施下山脱贫,撤并零散自然村,建设中心村后,闲置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综合整理,退宅还耕(建设用地复耕整理)。
(四)对未利用过但具有利用潜力和开发价值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五)对荒山、荒地和荒滩等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六)土地整理面积原则连片50亩以上;建设用地复耕以乡(镇)或村为单位,面积原则连片5亩以上。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基本要求
(一)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的专项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进行;
(二)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坡地和自然保护区内开垦耕地;
(三)经农田小平整后,田块整齐,朝向基本一致;
(四)标准农田灌、排渠系分设,灌溉渠达到“三面光”;
(五)标准农田道路布局合理、畅通,主干道宽3-4米,支路2-3米;
(六)新增水田要求犁底层夯实,不漏水,厚度20厘米以上,耕作层厚度30厘米以上;新增旱地要求地块宽度2.5米以上,连片50亩以上,通机耕路并有一定的防旱设施。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标准
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利用未利用地等非耕地垦造为耕地的,按实际垦造的面积计算;将未利用地(田埂)转为耕地的,按耕地坡度6度以下的田埂系数来确定,田埂系数以土地详查的田埂系数为依据。
(二)利用园地改造为耕地的,应按设计标准改造到位。以耕地统计上报时,必须附具项目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三)土地开发整理前未作耕地统计的面积转为新增耕地的: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把该部分耕地落实到地块的,按实际计算。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把该部分耕地落实到地块的,可根据现状耕地面积减去96年图斑耕地面积,再减去田埂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或根据95年末耕地面积与96年初耕地差额的耕地面积的平均系数计算新增耕地面积。
3、宅基地整理或建设用地复垦面积以96年图斑为准,96年图斑上没有而现状有宅基地的,需附具乡(镇)、村证明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说明。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 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行市场化运作和政府组织实施以及实行政府补助等多种模式。
市场化运作和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实行立项设计、项目实施和竣工初验三分离。立项设计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由乡(镇)政府或投资业主组织。项目竣工后,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初验。
单位和个人作为业主从事建设用地复耕的,经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县政府对建设用地复耕后所获取的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回购。
对群众性小规模土地开发的,经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县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八条 申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附当地国土所实地踏勘意见、土地所有权人意见(包括项目开发整理范围区内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或村民代表同意意见的签字材料)和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第九条 初审、论证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后会同有关部门派员到实地进行项目现场勘察,对项目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土地开发整理条件的,行政村提供土地所有权人的意见和有关规划设计等所需的材料,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状测量、规划设计,初步规划设计实施方案应征求土地所有权人的意见。初步规划设计合理性和科学性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专家组意见研究决定初步规划设计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或实施,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县级立项
完成论证程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列入县年度财政基建预算。
第十一条 市级立项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筹备整理立项资料,组件后报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项目,参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号)及本县有关招投标规定,对项目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资格单位,并签订项目工程合同。乡(镇)政府要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组,具体负责政策处理、工程质量监督,但必须邀请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规划调整、工程变更的见证。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要求
1、投资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按规定落实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按工程监理规范进行项目的工程监理。
2、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也可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小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但必须邀请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规划调整、工程变更的见证。
第十四条 动工要求
有下列情形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准先行动工。
1、未按程序批准立项或报请备案的。
2、未按浙土资发〔2001〕298号文件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或没有完成初步设计的。
3、尚未签订工程实施合同或指标收购合同的。
4、未按规定落实工程监理或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的。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初验、复验
(一)项目初验
项目初验,由项目的实施业主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项目竣工报告》,同时附具由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质量监理报告》或由质量管理小组出具的《项目质量监督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报告》。然后由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机构牵头,及时组织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五个以上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专家组成的验收组进行初验。初验的主要内容:项目有否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核查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等。初验后,需形成以下验收材料:
1、项目初验报告。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整理工作机构出具项目初验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及其变更情况,工程材料,工程质量,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政策处理情况,项目资金管理等。
2、项目初验意见(需有参加验收人员的签名)。
3、新增耕地图斑面积量算表(需加盖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4、项目所在村证明土地整理项目范围内的耕地已承包到户的证明及项目整理后情况(需加盖村委会公章)。
5、项目竣工图(比例尺1:1000或1:2000)。图上要有地类面积,有资质测量单位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盖的公章。
(二)项目复验
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项目初验合格后,报请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验。
第七章 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十六条 资金筹措
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项目建设资金及工作经费、政策处理等费用,从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与使用
(一)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按审计局审定后支付。
(二)建设用地复耕由乡(镇)村组织复耕,县政府原则上按1.2万元/亩指标收购,不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工作经费。
(三)群众性小规模土地开发的,县政府给予不超过
2万元/亩的补助。
(四)工作经费按项目总投资额的8%计提,计提的工作经费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分配。
(五)政策处理按照当地乡(镇)康庄工程标准执行。
(六)项目勘测、设计、监理及其他费用按规定标准支付。
(七)项目工程款的拨付。完成工程量的50%以上,工程款支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再支付60%;预留项目总工程款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复查无质量问题后方可兑付。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十八条 为切实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与土地开发整理相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禁止以下行为的发生:
(一)严禁兴办与土地整理有关的经营性经济实体,不能以任何名义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建设。
(二)严禁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个人经营的公司,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建设。
(三)严禁工作人员变相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投资入股、参与分红。
(四)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收受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在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单位任职、兼职、领取报酬。
发生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农村土地整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