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城市规划区内的留地回购进度,规范留地使用,促进被征地农民的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推动征地工作,实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云和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第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留地进行回购,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留地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留地回购
1、实行政府留地回购政策,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回购。
2、留地指标实行台帐管理,相关资料归类建档。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留地回购及其核定、使用的登记管理。
3、留地回购范围。“区片综合价”划定的一类区片范围内,自云政办[2001]5
号文件以后至2004年产生的留地。留地回购包括留地指标回购。
4、留地回购价格。不分地段不分类别,实行一年一定。今年留地回购价格为900元/m2。
5、留地回购单元。原则上以行政村或者以整幅地块为最小回购单元,即一个行政村内或者一幅地块内不得既要使用留地又要留地回购。
6、留地回购程序。留地村村委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土地储备中心与相应村委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双方签订收购合同;执行合同。申请应当包括要求回购留地的地点、面积等,同时附具村发代表会议决议。
二、留地使用
1、留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要求。
2、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要求。在确定留地地点、出具留地红线后,有关村委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必须在60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有关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后30日内办理申请用地审批手续。
3、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地的审批程序。以村委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申报单位申请项目用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的爱理、审查、报批。
4、无房户建房留地的审批程序。由户主向其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统一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5、使用留地须缴纳的有关费用。使用国有留地的按照云和县人民政府[2004]13号关于城市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用10%留地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6、留地不得非法转让。办理留地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及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应当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项目用地批件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注明“该用地属于留地,不得非法转让。今后若因经营等原因需变现或者转让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且按同级别同类别国有土地拍卖价的平均价补交出让金、收回留地审批的一切优惠”字样。
7、留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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