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有效措施,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保证。要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产,坚持城市经营和土地经营的市场化道路,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县“一城三基地”发展战略的实现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实现土地经济效益与社会、环境效益的关系,把思想认识从简单的以地生财转变到经营土地资产上来,从片面追求土地的眼前经济效益转变到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效益上来。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产权清晰、规则完善、调控有力、运行规范的土地资源配置新机制。
二、强化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经营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特别是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二)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要杜绝土地多头供应的现象,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禁止经营性用地通过建设项目立希、规划选址、非法联建、集体土地非法流转等方式形成事实上的先行供地。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加强闲置土地的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四)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居民住宅转让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爱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各类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均不得自行转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转让变更登记申请。需转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云和县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收购条件的,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
(五)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建立有形土地市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提供专门场所。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
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人民法院在执行土地使用权拍卖案件时,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严格执行。
发生土地交易活动的双方申报的成交地价低于政府规定地价标准20%的,由政府优先购买。
(六)加强地价管理
对土地价格实行评估制度。为科学合理确定地价、引导地产投资方向,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对土地的交易活动,一律按国家土地价格评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先评估、后交易、房地分估、合一计价”的原则,进行评估作价。
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基准地价,并根据土地区位变化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原则上每三年调整更新一次。
(七)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资金以银行融资为主,土地储备中心资本金根据土地储备规模的扩大由县财政国资按相关程序扩增。
三、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一)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除法律、法规和《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采用划拨用地方式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三)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予以注册登记。
(四)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用地范围,采用协议出让的,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执行。
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四、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行为
(一)为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市场配置土地资产的比例,实现土地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的统一,县政府成立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重要事项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
(三)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四)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通知的贯彻执行和落实,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200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