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已经2003年度县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1月18日
云和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第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和实际,制定本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即“区片综合价”。
第二条 “区片综合价”是指由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不同区域,综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三条 在云和县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标准,实行“区片综合价”。
第四条 将云和县范围内14个乡(镇)划分为四个区片。
区片Ⅰ范围:(云和镇)东至大徐山洞口桥,南至大徐山洞口桥---前溪---一级公路,西至沙溪新建村路,北至丽浦公路贵溪段向北200米---梅垄水库溢洪道---角山分水线以南---舍上村---和信玩具厂---新岭新村---城北路---电信新村路---山体直出---丽浦公路大徐段向北200米---大徐山洞口桥。涉及云和镇红光、勤俭、巧云、蔬菜、象山、小徐、苦竹、新岭、大徐、睦田、白洋墩、山脚、黄水碓、瓦窑、贵溪、梅垄、后山、新建、隔溪寮、河上等20个行政村的土地。
区片Ⅱ范围:①云和镇范围内,Ⅰ、Ⅲ、Ⅳ级区片以外的土地;②崇头镇、紧水滩镇、石塘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区片Ⅲ范围:①云和镇河坑、庄前、三门、天堂坑、杨家山、局村、溪口、云章等8个行政村规划区内的土地;②全县各乡级人民政府驻地的规划区范围;③紧水滩镇的龙门、菖蒲砻,崇头镇的三望栏、梅源、黄源乡的陈坞,雾溪乡的坪阳岗,朱村乡的张村、泉溪、金村等9个行政村的规划区和沙铺乡的朱宅村的桥头片;④石塘镇规溪亭、双港、规溪、麻厂、小顺等5个行政村的公路沿线;云坛乡陈邑、沈岸、霞晓桥等三个行政村的公路沿线。
区片Ⅳ范围:①云和镇柘园、西弄行政村的土地,云和镇河坑、庄前、三门、天堂坑、杨家山、局村、溪口、云章等8个行政村规划区外的土地②崇头镇、紧水滩镇、石塘镇、云丰乡、黄源乡、沙铺乡、大湾乡、雾溪乡、安溪乡、云坛乡、赤石乡、朱村乡、大源乡等13个乡镇Ⅱ、Ⅲ级区片外的所有土地。
插花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土地所在区片的区片综合价执行。
第五条 “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
区片Ⅰ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80.000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10.0000万元/公顷。
区片Ⅱ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60.000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10.0000万元/公顷。
区片Ⅲ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40.000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10.0000万元/公顷。
区片Ⅳ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27.000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10.0000万元/公顷。
第六条 青苗补偿以上土地征用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单季作物青苗补偿费实行包干补偿(5.0000万元/公顷),多年生经济作物及树木另行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用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一)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根据县政府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折价补偿。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县国土资源局认定。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云和县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责令事主无条件拆除。
第八条 被征地单位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交付被征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给予一定的政策处理费和场地清理费。政策处理费和场地清理费纳入征地成本。
第九条 本标准由云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标准自县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云政发[2000]第11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表一
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
名 称 |
幼苗期 |
生长期 |
初产期 |
盛产期 |
备 注 |
|
李、桃、梨、枇杷、板栗、文旦、柚、柿子等 |
2---5 |
6---15 |
16---40 |
41---70 |
幼苗期指1---2年苗;生长期指3---4年苗;初产期指5---6年苗且已结果;盛产期指产量最高峰期。 |
|
柑桔、杨梅、油茶、胡柚、金桔、葡萄等 |
1---5 |
6---15 |
16---35 |
36---50 |
|
茶叶、桑树、柏子等 |
1---30 |
茶叶以丛为单位计算 |
|
小园竹、毛竹 |
1---5 |
|
|
其他果树、林木(6公分以上)、药材等 |
比照以上标准酌情补偿 |
|
附表二
常见水干果亩栽植标准
单位:株
|
类 别 |
普通栽植 |
速生密植 |
备 注 |
|
板栗 |
30 |
50---60 |
|
|
杨梅 |
20---25 |
40---45 |
|
|
桃 |
30---40 |
60---70 |
|
|
梨 |
40 |
60---70 |
高度密植达120株 |
|
桔 |
60 |
80---100 |
|
|
葡萄 |
150---200 |
|
|
|
柿 |
30 |
50---60 |
|
|
枇杷 |
30---40 |
60---70 |
|
|
李 |
40 |
60---70 |
|
|
其它 |
比照以上标准酌情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