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13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我县建筑用石矿产资源的开采秩序,切实加强石料矿产资源的管理,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根据《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2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石料矿产都必须依法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后方可进行开采。石料矿产开采全面实行有偿出让制度。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凡进行盈利性矿产开采及选矿活动,必须凭《采矿许可证》或《选矿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采或选矿。
三、水电、公路、村级机耕路等工程,开采矿产资源,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后,方可进行采矿活动,同时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上述工程在红线(设计范围)内施工且无销售行为的矿业活动原则上不征收矿产资源有偿出让金,但对有经营活动的采矿活动要依法征收矿产资源有偿出让金。
四、破碎、筛选机械生产砂石料的行为是单独对砂石料矿石进行选矿开发利用的活动,属选矿工艺和技术的过程之一,属于《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单独以破碎、筛选机械生产砂石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依法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选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矿产资源有偿出让金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出现违法行为而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开采的,其采矿权有效期一律不再相应延长,采矿权有偿出让金不予以退还。
六、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进行开采、经营矿产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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