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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和县征用土地补充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5号
2008-02-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云和县征用土地补充规定》已经2001年度第一次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4月2日 

 

云和县征用土地补充规定

 

 

为规范征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1、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及县城规划区内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依照下列程序:业主单位取得建设项目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政府下达指令书(由县府办出具)----征地费用汇入土地管理局专户或由业主单位与土管局协调一致,确保征地费及时支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工作。

2、其它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依照下列程序:项目立项----业主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资金汇入土地管理局专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工作。

3、城市规划区内小区成片土地被征用且被征地的村民小组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实行比例留地。留地按不超过被征地土地面积10%的比例,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留地用途。预留的商业用地必须用于村级开发经营,非商业用地可以用于无房户的安置。

留地范围。依据小区建设用地规划,由县建设主管部门规划确定。

留地程序。土地征用是国家行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留地必须依照先征后留的原则。

留地价格。以评估价为基准协议出让。

留地使用。由被征地单位上报项目,经云和镇政府预审后,按项目管理方式审批。

4、本规定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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