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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意见
云政发〔2007〕16号
2008-02-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增加有效耕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管理体系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整理及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的年度计划安排、项目规划论证、验收和实施方式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土地开发整理及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参与,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项目申请、资料收集和上报,项目区及路渠配套用地的耕地承包责任制调整,项目区开发、整理方案的群众认可工作;负责项目区地面附着物的清点、丈量、登记造册、签字盖章确认、房屋拆迁和安置、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落实等政策处理工作;做好工程的合同、开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等项目管理,以及项目新增耕地签字盖章确认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计划编报、项目报批,工程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工程质量监督,项目工程管理,组织竣工验收,指标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项目审批、招投标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

建设局:负责做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区搬迁安置点的新村建设规划。

扶贫办:负责建设用地复垦区符合下山转移条件的农民进城安置工作。

移开办:负责建设用地复垦区符合库区移民转移安置条件的农民进城安置工作。

农业局:负责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项目质量监管、技术指导和已建成农田的使用管理。

林业局:负责林地使用审批。

水利局:参与水利设施的设计和技术指导。

公安局:负责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项目建设使用民爆物品的管理,调处各类阻挠、破坏项目建设的案件。

审计局:负责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项目的资金审计、监督。

监察局: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资金来源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资金来源主要是: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部分;土地折抵指标有偿调剂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等。

县财政设立土地开发整理专户,凡属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资金支出均由财政专户拨付。

(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由乡镇负责实施,项目管理按《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号)、《云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38号)和《云和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云政发〔2006〕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纳入基本建设预算管理,按工程进度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工程进度需经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理单位确认,县土地整理中心审核。项目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从土地开发整理财政专户列支。对未按计划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工作经费减半计算。

1、土地开发工作经费按照县级验收面积计算,分别给予乡镇和国土资源局每亩200元和100元的补助。

2土地整理项目工作经费按省国土资源厅核准的土地折抵指标计算,补助标准为:乡镇1400元每亩、国土资源局1200元每亩、农业局200元每亩。同时,按照每亩500元的标准计提对村集体的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方案由国土资源局提出报县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3、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单项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按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面积,以每亩2万元的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购。指标收购款必须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指标收购清单结算,其中90%给乡镇用于建设用地复垦工程项目建设、拆迁户补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经费等费用,10%给县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工作经费。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单项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资金根据审计审定的数额结算。项目工作经费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面积,分别给予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每亩3000元和2000元的补助。

四、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区农民搬迁的政策引导

因下山转移、地质灾害隐患点、危房及白蚁侵害、水毁等,实施自然村整体搬迁且搬迁后的建设用地可全部复垦为耕地,本意见发布后尚未下山安置的农户,可就近选择本乡镇已规划的下山脱贫小区搬迁安置,或就近调剂本村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安置,迁建安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选择进城安置的必须符合县“万名农民下山转移工程”的有关规定;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搬迁的,可由业主单位通过调剂复垦规划区外的农居给予解决。已经享受过下山脱贫优惠政策的农户不再享受本政策。

省政府下拔的农村宅基地复垦奖励资金纳入县土地开发整理财政专户管理,由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奖励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直接拨付。

整村搬迁的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云和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云政发〔2006〕18号)文件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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