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2007年度第七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云和县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用途改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和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用途改变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
第二章 未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第三条 2006年9月30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竣工的划拨土地,未改变原批准用途(指原批准的建筑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用途,下同),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性质,但已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供地的,经申请可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计减土地成本):
(一)住宅用地按以下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1、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及拆迁安置房(套房)和政府出售的套房用地类按以下标准,经年期修正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涉及的建房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改变用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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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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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0 |
85 |
65 |
45 |
2、其他住宅类按评估确认价的20%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工业用地按评估确认价的20%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商服用地按评估确认价的30%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其他用途用地按评估确认价的20%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2006年10月1日以后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划拨土地,未改变原批准用途,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但已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供地的,经申请可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该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计减土地成本)。
第三章 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第五条 2006年9月30日以前,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已竣工,并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但已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批准后,按下列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计减土地成本):
(一)工业用途改变为住宅用途的,按住宅用地现行评估确认价的30%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工业用途改变为商服用途的,按商服用地现行评估确认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其它用途改变为商服用途的,按商服用地评估确认价的30%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其它用途改变为住宅用地的,按住宅用地评估确认价的20%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2006年10月1日以后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已改变原批准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但已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供地的,经申请可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实际用途评估确认价的50%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计减土地成本)。
第四章 改变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办
第七条 2006年9月30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竣工的出让土地,已改变原批准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改变用途的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按下列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一)改变为商服用地的,按照商服用地现行评估确认价减去原土地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后的30%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改变为住宅用地的,按照住宅用地现行评估确认价减去原土地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后的20%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原土地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高于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的,直接按现土地用途确认。
第八条 2006年10月1日以后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出让土地,已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改变用途的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按现实际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减去原土地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后的50%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五章 原批准土地用途的认定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项目,项目原批件中土地用途及建筑面积已明确的,按项目原批准用途认定。
第十条 2006年9月30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竣工的项目,原批件中未具体明确土地用途及建筑面积的,其土地用途可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原属厂房、住宅或厂房、住宅、办公、仓库综合用途以及其他综合用途的,申请部分为商业用途的,按实际使用商业用途面积计算;剩余部分的建筑面积70%按工业用途确定,30%按住宅、办公等用途确定。
(二)原属商住综合用地(或商住综合楼)、办公综合用地(或商住综合楼)的,一层可确定为商业用途,其余用途可按实际情况确定为住宅、办公类用途。
第十一条 2006年10月1日以后经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项目,项目原批件中未具体明确土地用途及建筑面积的,其土地用途由县国土、建设等部门研究确定,建筑面积以实测为准。
第六章 原审批建筑面积认定及土地出让金的补缴
第十二条 原审批建筑面积按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已明确建筑面积的,按此建筑面积确定。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已明确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土地面积乘以容积率确定。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容积率和建筑面积都未明确的,以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总建筑面积为准;建设用地批准书中总建筑面积仍不明确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核定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 在核定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的补缴按本暂行规定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执行。
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按下列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一)2006年9月30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竣工的项目,超建筑面积部分按实际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的50%补缴。
(二)2006年10月1日以后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项目,超建筑面积部分按实际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的100%补缴。
(三)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超建筑面积部分按实际用途现行评估价的100%补缴。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误差范围内。合理误差范围之内超出的面积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
合理误差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未计入地块容积率的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认定及
土地出让金的补缴
第十五条 未计入地块容积率的地下建筑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改变用途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土地用途可按实际使用和申请的建筑使用性质确定,以申请的时间作为评估基准日。
地下一层的土地出让金按相应的建筑容积率为2.0的楼面地价的20%收缴;地下二层建筑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以下的,依次类推。
第八章 准予补办的违法建筑土地出让金的补缴
第十六条 违法用地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对准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按实际用途现行评估确认价的100%补缴,但应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除外。
第九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确定
第十七条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按该宗土地用途的新用途的最高法定使用年限减去原用途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颁布实施之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律以1990年5月19日为起始日;在此之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以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确定。
同一宗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既有划拨又有出让的,其划拨部分补办出让的使用年限按该宗土地原已出让部分中的最高剩余使用年限确定。
第十八条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变更手续的,改变用途后的使用年限按该宗土地改变后用途的最高法定使用年限扣除原用途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第十章 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改变用途补办程序: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联系单,土地使用权人凭联系单到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规划许可手续,凭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规划许可手续,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改变用途手续,补办改变用途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凭原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补办审批表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到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再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不改变用途补办程序: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在补办有关审批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凭原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准予补办出让手续的违法用地的补办程序:土地使用权人凭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补办有关审批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土地征收留地安置、高速公路拆迁安置、万名农民下山转移工程及一期农民新村建房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改变用途的,分别依照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回购留地和规范留地使用的通知》(云政发〔2004〕34号)、《丽龙高速公路云和段房屋拆迁户进城安置暂行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5〕140号)、《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万名农民下山转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5〕31号)及《关于一期农民新村建房清理的若干意见》(云委办〔2003〕35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规划区外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和土地用途改变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参照本暂行规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暂行规定实施后,《云和县房改房进入市场土地收益金收取办法》(云政办发〔1998〕46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