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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和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度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云和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规划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建设的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项目。
  第三条  云和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信息化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禁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县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下一年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时,应于当年九月底前向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息化办)报送《云和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并抄送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
  第六条  县信息化办会同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由信息化办会同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联合审查的批复意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选型、软件开发、建设进展),报送县信息化办确认,县信息化办将确认意见书送县财政局和县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八条  凡未列入县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县信息化办、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报县信息化领导小组特批。
     第九条  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应当进行招标和投标。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定标的原则进行,县信息化办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项目具体实施须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按《云和县政府采购试行办法》执行。县财政对项目建设资金预留2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一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当经有关规定认可的资质认证机构认证,并报县信息化办确认。未经资质认证和确认的单位,不得承揽信息化工程;已经资质认证和确认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化工程要逐步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具体参照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规定执行;县信息化办对重大信息化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进行信息化工程设计、建设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保证和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相应的资金投入必须到位。
  第十四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的设计、开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执行有关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机关制定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没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和国际标准。
  第十五条  县信息化办根据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对信息化工程进行随机或定向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要求工程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解决。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县信息化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由县信息化办牵头,会同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全县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以及项目验收结果,由县信息化办会同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向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信息化工程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化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化工程转包他人。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县信息化办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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