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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企业改制工作的补充通知
 
云政办发〔1999〕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县政府云政发〔1997〕30号《关于加快我县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若干意见》、云政〔1998〕4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属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下发后,我县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现根据企业改制操作过程遇到的实际问题,县人民政府经研究,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改制企业职工的统筹养老保险续保问题   改制企业职工(包括分流人员)按规定缴费后,其工龄和养老保险投保时间累计连续计算。改制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不发给本人经济补偿金,其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计算至75周岁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缴纳,资金到位后,由县人事劳动部门给予退休手续,养老金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发放。   二、关于改制企业分流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   改制企业分流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标准按全县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三、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变现问题   1、改制企业内部资产划拨和作价入股免缴契税,售销不动产的契税由买方缴纳。   2、营业税按规定缴纳。为支持企业改制,改制企业须以资产变现后净收入用于安置在职职工的,视其职工 每年工龄安排经济补偿金额基数标准的不同,政府给予以下补助:  (1)在1个月工资标准以下的,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90%给予补助。  (2)达到1个月不足13个月工资标准的,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50%给予补助。  (3)达到13个月不足15个月工资标准的,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30%给予补助。   补助手续办理必须由改制企业主管局提出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和申请后,经县体改委、县人事劳动局、县地税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县财政局于7天内予以审批办理。   以上补充通知由县体委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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