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县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县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若干意见》(云政发〔1997〕30号)第六条第2款,其余条款仍按原意见执行。
二OO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