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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属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云政〔1998〕40号
2008-02-01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县属企业的转改制工作,根据国家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县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快县属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改制企业的现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自行清查和核实的基础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真实、科学、公正、合理”原则进行评估。其中国有土地须由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资产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须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立项和确认,确认后将结果并入整体资产。
产权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二、资产核销。对企业的住房周转金和应付福利费红字、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等费用,改制时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摊销或补提,摊销或补提费用按规定渠道列支。未弥补亏损、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报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冲低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对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应收款可从净资产中提取不大于应收款余额10%的坏帐准备金。
  三、资产提留。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抚恤等费用,按现行标准,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一次性从企业公益金中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可在净资产中提足。改制前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养老金费用,以改制前一年医疗费、养老金的实际支出水平和改制时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止,从改制时产权置换出来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提留,不足部分可从净资产中予以补足,作为企业改制后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养老金开支,以上提留资产由企业实施专项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有条件的要逐步变现,转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四、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对幼儿园、医院、招待所等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通过剥离,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整体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移交条件暂不具备的。继续出改制后企业专顶管理。对职工食堂、职工培训中心等为企业自身经营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采取内部分离的办法,由改制后的企业专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剥离。   
   五、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和保留划拨制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由改制企业申请办法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出让金标准,按评估确认地价优惠60-90%。对一次性全额缴纳出让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在2—3年内分期缴纳。也可以减少出让年限,按年限确定缴纳是证金标准。但在出让金未缴足前,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企业法入财产进行转让和出租。
   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土地管理门与改制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为基数,根据租赁期限长短等计算确定。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租金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向承租企业一次性或分年收取。凡在1998年底前改制的企业,租金前三年免缴,后二年减半缴纳,以后逐年过渡到市场租金水平。   
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由县政府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并可按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折算的股权,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股。
      六、股本的设置与管理。改制企业可根据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职工利益和资本供给的实际可能,合理确定股本总额。
      国有股暂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
      七、内部职工持股。改制为股份制的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般应占公司总股本的30%以上。董事长、总经理持股额一般在职工平均职工的5倍以上。为了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力和技术骨干多持股。
     资产运营机构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职工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工会名义到下属公司持股。
     八、特困企业改制。资不抵债的企业,具备改制条件的,可按零资产处理,由职工出资或吸收其他法人投资组。建新公司。原企业的亏损挂帐,可由改制后企业税前利润予以弥补,弥补期不超过五年。可以采取抵贷返租的办法,即经债权银行同意,将原有企业资产全部或部分抵偿给银行,企业职工出资入股组建新公司,租回抵偿给银行的资产支付租赁费用。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分立重组的办法,由企业职工以部分有效资产设立新企业,并承担相应债务:也可以采取先改制,后兼并办法,对确实难以改制的企业,按《破产法》实施破产。
     改制企业历史形成的对外担保,经债权入同意,可由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向银行抵押,置换担保企业的担保:藏或由担保企业兼并被担保企业:也可由担保企业承接被担保企业的债务,同时接收被担保企业的相应有效资产。
     九、资产出售。资产出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整体购买资产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购买数额的大小给予15%的优惠。整体数额较大,一次难以缴清的,可在购买后3年内缴款,但第一次缴款金额不得低于影出售价款的5%,欠缴部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实行财产抵押。资产出售收入,已实行国有资产授杈经营的,由被授权企业收缴:其他国有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收缴的资金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也可借给企业有偿使用1-3年,但应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企业应按银行同期贷利率支付占用费,对少数微利、亏损企业可以优惠。    
     十、继续推进再就业工程,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培训,拓宽就业门路,切实做好下岗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企业改制后,不影响企业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改制后的企业由于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化,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应当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不能以改制为由强迫职工接受不合理条件或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为妥善安置职工,企业原有职工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下岗向其他单位转移的人员,可由本企业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接收单位费用进行有偿安置。 企业可以建立再就业工作站或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十一、收费标准。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资产转让和内部资产划拨的各种收费,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中发生的契税,原则上予以减免。需要办理评估、验资、交易、公证、破产诉讼、登记,抵押等有关手续的,各有关部门和中介组织要改进服务,并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40%收取费用。对需要办理水、电、气、房产、土地、工商等登记、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的,一律按最高不超过100元的工本费收取。
  十二、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并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各项人事代理服务,包括代管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保留人员的原有身份、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委托办理工资晋级升档等。人事劳动部门在为企业引进急需人才时,要进一步简化办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县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部门企业改革总体方案和具体实施步骤,县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体委审批。
  十四、对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可继续适用云政1997〔30〕号文件。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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