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07年度第四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云和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确保财政平稳运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发放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单位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本县区域整体发展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
第五条 政府及其部门、所属单位举债,在县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县财政局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的资金审核,承担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六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应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以及抵御风险措施。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所属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的,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向县发改局、财政局提出下年度政府性负债项目计划、举债规模方案。县发改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申请举债的部门单位,应当向县财政局、发改局提供下列资料:(一)举债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本单位和担保方当期财务报表;(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政府性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项目名称、内容;2、举债数额、来源、期限、利率;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4、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单位及主管部门法人代表;5、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政府性负债建设的项目,资金未经财政局审核同意的,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条 县财政局在编制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收支计划的同时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需调增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政府融资担保行为。除经国务院批准的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政府及其部门、所属单位不得对外提供融资担保和财产抵押。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和偿还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债务资金使用,按《云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按照“谁用款、谁偿还”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单位为偿债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时应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按年初本县政府性债务金额3%的比例列入政府收支预算,偿债准备金由县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构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和报告制度。建立债务监测指标体系,以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为重点,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把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控制在省定比例以内(即负债率不得10%,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建立政府债务报告制度,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单位要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政府性债务的举债、使用、偿还情况,由县财政局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后,编制报告,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清理消化乡镇政府性债务。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逐步化解”的原则,对已形成的乡镇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并制定具体的偿债计划,采取有效化解措施。乡镇政府及其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得举债,对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的,必须严格按照从紧的原则,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债务资金及配套资金等的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禁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的审计。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县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要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各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政府性债务情况要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未按规定举借债务、违规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未按计划偿还债务等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