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县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依法加强和规范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一)税额标准 1、在云和镇行政区域内,设置三级税额标准:一级为0.9元/平方米,二级为0.8元/平方米,三级为0.7元/平方米。 2、其它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的税额标准为0.7元/平方米。 (二)征收范围 1、云和镇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税额标准的征收范围仍按云政发〔2004〕45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为三级税额标准征收范围。 2、其它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的税额标准的征收范围:崇头镇、紧水滩镇、石塘镇。 二、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200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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