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暗中执法最近引起许多市民的关注,虽说多数人是认同的,但也有不少人抱怨。尤其是“的哥”与城里的“有车族”,他们抱怨道:如今在城里开车还不如走路快,三步一岗、五步一哨的,不是这里有“电子眼”就是那里有“测速器”,还时不时不知从哪儿突然冒出个交警来,烦死人了! 这样的牢骚,似乎有道理,管制多了,心情当然要比天马行空的无拘无束不舒畅了。但是,仔细想想,如果城市交通一旦没人管了,那会怎么样呢?不信,你看吧,假如哪个路口红绿灯不亮又不见警察,会不会众车蜂拥,争道抢道,乱作一团呢? 这使我想起了不久前北京一则新闻引起了公众的讨论:安徽来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得知,他在北京真武庙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 就此事件,好像有不少人倾向同情这位违章的司机杜宝良,认为当地交警应该在杜宝良违规后及时告知、提醒他,使他免于如此高额罚款。 说实话,起先我也同情杜宝良,觉得他在不到一年时间被交警罚的款,恰好抵了其一年辛辛苦苦打工的钱,未免太过分了。但冷静一想,又觉得在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不能因同情而迷失法治的理性。你想想,如果杜宝良按规矩驾车,不图一时之快,不越雷池一步,又何来高额罚款呢? 本来嘛,交通规则必须遵守,此乃人所共知。摄像头就摆在那里,你闯就闯吧,但你闯了就得自己咽下闯的苦果--接受罚款。有个道理是“的哥”、“有车族”和杜宝良们都必须明白的,那就是人必须自律,社会才能法治。如果大家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时每刻都按规矩驾车,不泄一时“痛快”,不争道抢道,那又何须在意“电子眼”、“测速器”,在意明执法还是暗执法呢? 当然,无论何种形式的执法,法都务必是明的,即规则的内容必须预先明示,让公众明白无误地知晓。比如,某条路是单行道,某个路口不许左转弯,某个地方不许停车等等,似这般,必须在显眼的地方设置显眼的标志,让人们能够轻而易举地看到。 假如,我们的县城所有的交通标志都这般明白无误,那么,不管是牵涉到富豪还是穷人,一旦违规了,该处罚的就处罚,不必手软。至于有类似像北京那位司机交了罚款,以后的生计就不好办,那可以通过其他办法帮助之,却不可在执法中网开一面。 要知道,排堵保畅,事关每个市民的切身利益。在我们的县城文明程度尚未达到人人高度自觉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要“怨乱”而不是“怨管”,要真正用我们的自觉行动支持排堵保畅工作,使我们的县城行人车辆秩序井然,有条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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