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已签署第511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税额标准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占用基本农田的再提高50%。 新公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是对1987年《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全面修订。全文共16条,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我省贯彻实施办法正在上报省政府审核,省政府未批复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08]61号要求,我县耕地占用税暂按以下税额标准预征,待省政府明确耕地占用税适用标准后,再对纳税人进行税款多退少补汇算清缴: (一)占用耕地(含园地)的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每平方米25元的基础上再提高50%。 (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占用耕地的税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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